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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天数(债券代持案例)

2023-04-08 06:53分类:股票术语 阅读:

新京报快讯(记者 宓迪)1月4日,央行在官网公布了传闻中的“302号文”:《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这份由一行三会联合下发的文件从债券杠杆率水平、监管分工、债券代持业务等方面“加码”了监管力度。

此外据媒体报道,证监会也在近日发布了302号文的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参与债券交易作出进一步细化规范。

严禁内幕交易、控杠杆 设一年“过渡期”

302号文指出,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

此外,302号文明确,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同时明确了几种需要报告的情况。

在市场关注的过渡期上,302号文指出,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

此外,华创债券团队认为,在“302号文”的监管细节上,需要关注几大方面:(1)在自营、资管、投顾业务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杜绝“团队制”、“包干制”的管理方式;(2)对代持业务从“主观目的性”、“业务合同”、“客观数据”多方面进行约束;(3)对机构开展正回购和逆回购的比例进行统一要求,即限制机构盲目加杠杆的行为,也限制机构过度融出资金的行为;(4)对监管机构的相关职责进行明确,监管机构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

严控违规代持行为

2016年12月13日,国海证券发生债券风险事件,公司原员工张杨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在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未了结合约金额约200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0余家,一度给债券市场带来冲击。

此次,302号文明确作出了“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等规定。有分析认为,302号文的是对2016年四季度国海证券债券代持事件做出的“强力补丁“。

302号文对市场有哪些影响?申万债券的报告指出,302号文主要对券商自营和银行理财冲击较大,对银行自营、保险影响较小。

上述报告指出,由于经历了一年多的债市调整,市场的杠杆率都已经明显降低,即使券商自营杠杆率偏高,但也降至接近302号文规定的上限。同时302号文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为了达标降杠杆带来的债市抛压有限。

此外,对代持进行规范,将提升代持成本,明确规定代持属于买断式回购,将纳入表内核算,需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主要影响此前不规范的代持行为,而在国海事件之后,代持明显规范化,整体影响不大。

媒体报道——

文章:债券代持加高杠杆?央行302号文重拳规范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一行三会发布《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302号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

2018年1月3日,经济观察网独家证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下称“302号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

302号文的第九条对债券市场参与者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以及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302号文对金融机构回购和逆回购余额设置的一个限额属于全新的监管口径,其并非限额,而是报告要求;松紧有致,是监测性的,旨在规范透明。

债券代持简单理解为近端卖断+远端回购的交易模式,原理和线上的卖断式回购没有实质性差异。因为代持的回购交易没有集中交易平台,没有任何监管约束,部分存在形式是口头协议或抽屉协议,杠杆也可以无限大,风险容易积累。

因此,302号重拳规范债券代持,要点包括: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抽屉协议或变相组合交易规避内控和监管;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里面;

其中,302号要求,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302号文共包含十三项内容。

第一,302号文中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

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第二,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第三,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债券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第五,债券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第六,债券市场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第七,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第八,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第九,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三)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四)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 40% 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十、市场中介机构应加强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日常监测,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发现参与者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市场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对参与者杠杆要求进行逆周期的动态调整,并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规范管理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债券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债券交易规范、杠杆比率审慎水平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十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加强对参与者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规模、杠杆、集中度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文章:债券狗,这回去杠杆是来真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3月份报道

其中在QQ群和微信群里流传一个草拟还未下发的通知《关于规范债券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其中《关于规范债券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提到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根据债券市场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设定债券交易杠杆比率上限。

1、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8%;

2、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3、公募性质的非法人类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40%;

4、私募性质的非法人类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0%;

5、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严标准执行。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按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的整体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计算,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其净资产按照穿透至公募产品或法人,自然人等委托方计算。

重磅独家 :“一行三会”酝酿债市监管升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黄斌 ,李玉敏 ,辛继召

“统一监管”或将从资管产品延伸至债市交易。

3月10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金融业人士处获悉,去年底国海证券真假公章引发“代持门”后,“一行三会”已在联合酝酿对债券交易的监管进行升级,近期或有望出台统一的债券交易监管办法。

此前,“一行三会”一把手已分别就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做出表态,最新进展是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表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范畴、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已经初步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据悉,和对资管制定统一监管标准类似,在“一行三会”制定的规则基础的标准上,银证保各监管部门或将再根据监管对象的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细化措施。

某券商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监会已要求各证监局将加强对下午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等债券交易业务的监管和监控。

可能的监管方向包括,比如,前台将自营、资管、投顾等业务相隔离,建立防火墙,中后台则要求合规、风控、财务核算等进行统一管理;偏离度方面,现券交易价格偏离基准超过1%或回购利率偏离基准超过50BP时,即需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做出合理说明。

同时,此前券商颇为盛行的包干制、人员挂靠等违规做法,乃至过度激励,也都将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些做法,也是酝酿市场风险的源头。

而“代持”这个没有标准定义但屡屡闯祸的小怪兽,则是监管部门的管制重点。驯服方法则可能是:将“代持”划为买断式回购,规范交易的同时,在会计上进行入表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受去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影响,证监会特地要求“加强用印管理”。知情人士称,债券交易在签订协议时须使用公司公章而非部门公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这些仍处于讨论阶段,最后的监管去向,或尚存变数,以监管部门最终颁布的文件为准。

或禁止“代持”:变身买断式回购

去年12月,21世纪经济报道率先报道国海证券“代持门”事件后,代持业务、抽屉协议、公章和人员管理的混乱等问题浮出水面,引起监管的高度重视。其中,代持业务的监管去向,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彼时,有机构人士认为,债券代持业务与银行间市场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类似,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为标准化业务,而代持则是线下的回购协议。

知情人士称,针对“约定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的债券交易”,监管部门将之全部列为买断式回购,仅对“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缴款的情形”做了例外安排。

而根据买断式回购的要求,债券购买方需要将代持方持有的债券,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这个做法跟之前银监会限制银行坏账出表,思路上比较相似。这也意味着,代持业务将变身为买断式回购。”华南某银行资管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举将大大限制市场参与者利用“代持”的功能。

该银行人士表示,代持的主要目的包括加杠杆、调收益:通过“买债-代持-再买债-再代持”的反复操作,投资者可以较自由地调控加杠杆倍数;亏损较大的投资者可请收益较高者代持,以美化报表;甚至“如果有个私募债收益不错我很想买,但监管限制我买,可以通过代持方去买”。而这些本质上都是绕开监管的行为,其操作空间或将受到较大压缩。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监管部门酝酿将“禁止任何线下债券交易行为”,并要求市场参与者实质大于形式,“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并且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其他规避监管的做法。

统一债券交易杠杆上限

知情人士称,“一行三会”或将对债券交易杠杆率按照金融机构属性进行分类规定,分别统一上限,以满足债券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的需需要。

具体要求或包括:对银行等存款类机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对信托、券商、期货、保险、财务公司,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对于公募类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40%;对私募类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等发行的资金管理计划、保险资管、私募基金而言,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0%等。

其中,债券回购资金余额,需按照投资者在债市的整理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计算,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净资产则要穿透到公募、法人或自然人等委托方来计算;回购要求上,质押式回购除办理质押登记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都不能超过365天。”

而此前,对券商、公募基金等杠杆倍数的约束,散落在多份监管文件中。债券场内杠杆的监管主体复杂、监管标准差异性较大。例如:证监会2013年《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募基金场内回购融资形成的净杠杆不超过40%;银监会1999年《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基金业协会2015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十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等。

“目前市场整体的杠杆率并不高,但一些非银机构的杠杆率可能比较高,而且可能监控不到。统一杠杆率,与控制代持也是相辅相成的,前者约定一个标准,后者在杠杆率透明化的同时,逐渐让杠杆率高的机构往这个标准靠。”前述华南银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

或严禁“团队制”部门承包和过度激励

知情人士称,证监会酝酿将进一步规范券商、基金、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债券交易业务和人员的管理。

比如,或将要求机构进一步对合规、风控、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审慎设置规模杠杆、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以实现阈值控制和全程留痕,并向中后台部门开放管理和监测权限等。

在债券交易人员的管理上,机构将可能被要求: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且交易人员名单需公示,若离职,则需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同时,交易相关部门下设的二级部门须有兼职合规人员,并强调二级部门的不得以“团队制”替代。

“比如,银行给了券商一笔委外,但券商又外包给私募基金,这就是团队制的做法。”前述银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

人员管理上的措施,还包括收入上的递延发放。

知情人士称,债券交易相关人员薪酬和激励合计若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40%。

“一些大的公司递延发放都有在做,不少公司时间都是3-4年才发完,但基本上是针对奖金部分。”前述银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递延发放奖金可有效防范交易员追逐短期利益,但“一些小公司在有深厚资源的资深人士面前议价能力相对较弱,为了迅速做大规模,也允许奖金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达到几百万、上千万”,但在薪酬与激励均须递延发放的约束下,小公司迅速做大规模难度陡升,“但也意味着债市整体的风险可能也会降低”。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为了降低新措施对市场的影响,监管部门对此作了过渡期安排,时间最长可达1年;但在过渡期之后仍不达标,机构则将受到惩罚,比如,不得新开展所有的债券交易。

另一份草拟未下发文件则是微博@曹山石 爆料债市限薪令!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

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和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40%。

奖金递延发放是金融行业中防范交易员为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措施。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欧美等国金融领域普遍开始采用交易员奖金递延发放。

但此次限行令和以往的限制有所不同,不光涵盖了激励部分,对薪酬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高薪交易员的薪水也会被递延发放。

据了解监管层此次限薪涉及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参与债券交易的全部实体。

“萝卜章”事件或成债券限薪直接诱因

2016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引发债券市场的大震荡,债券代持业务一瞬间从人人参与的香饽饽变成最烫手的山芋。

债券代持是什么?债券代持其实是远期交易协议,举例来说就是两个人签署一个代持协议,甲方从乙方手中买走原价100元的债券,3个月后,甲方在从乙方手中按照103元的价格赎回,至于3个月后债券本身的价格,乙方并不用管。

这部分债券通常都是被低估的,尤其是在债券牛市中,委托方按照约定 好的价格赎回后,仍能获取一部分利益。只要甲方能够履约这买卖对于乙方来说就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对于代持方来说,完全不用担心未来3个月债市波动会影响到债券的价格,老老实实按照协议坐收原本属于你的利息就行了。

由于过去数年一直处于债券牛市当中,很多“胆子大”的债券交易员都在试图用他人代持的方式变相放大杠杆,从而获得超额收益,拿到了金额丰厚的奖金。

而此次要求奖金递延发放,可能就是为了防范交易员过分追求收益,而忽略风险。

 

前情提要

 

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2.07亿余元的债券交易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金额巨大,此案堪称全国最大的银行间债市腐败案。

 

该案被告人张某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利用该公司的债券交易平台,先后通过162笔现券买卖,向自己实际操控的商务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7亿余元。

 

闭环交易

 

2008年,张某通过老乡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可代理公司、企业债券的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货币市场业务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商务咨询公司据此取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2009年3月,张某到一家国际信托公司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2009年4月,张某根据自己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开始将属于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

张某获得非法利益最多的方式是闭环交易:他先通过国际信托公司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入一只债券或者通过代持价格已经上涨的债券,在明知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不直接投入市场获取较高利润,而是直接或间接将债券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再安排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后手以高价从他的丙类户买回后再投放市场或者继续通过代持养券。

 

在整个闭环交易过程中,国际信托公司是交易平台,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是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交易的资质平台,丙类户商务咨询公司是张某获取利益的资金出口。所有“盈利”都由张某通过网上操作,经由丙类户在其代理行开设的账户转至该公司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再转至张某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由该账户转至张某所控制的亲友个人账户后,进行提现、存现。

通过75笔闭环交易,张某共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达1.1亿余元。

 

暗箱操作

 

张某还采用了两种债券交易方式“汲取”信托公司的利润。

一种是低价购进,即在明知某债券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安排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债券不直接以市场价格投入市场,而是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卖给张某的丙类户,再安排丙类户以市场价抛向市场,张某因此获利6400余万元。

另一种是高价卖出,张某安排自己的丙类户购入一支债券后,抬高价格,安排其所在的信托公司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买入,张某又获利2800余万元。

但在2011年3月银行停止了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继续发财,张某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伪造公章,委托其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

为防罪行败露,张某还委托某证券公司为自己的丙类户代持债券,代持到期后部分亏损、部分盈利,张某先后通过24笔债券交易盈利2100余万元,亏损部分由张某的丙类户委托代持机构进行回补,回补资金9600余万元。至此,张某陆续将犯罪所得赃款中的1亿余元用于弥补亏损。

 

抗诉改判

 

2014年1月27日,北京市西城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162笔犯罪事实,但将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减少30%,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

一审宣判后,西城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赃物处理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遂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抗诉。

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西城检察院指控的2.07亿余元犯罪数额全部予以认定,并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3年。

 

术语行规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账户有甲、乙、丙三类:甲类户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我国规定,丙类户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代理结算。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业规则及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规定,债券交易员不能私自设立丙类账户,更不能委托甲类账户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实中有不少人像张某一样通过丙类户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赚取债券差价盈利的,中间价差都是由银行来垫资。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明晃晃送钱的行为。

 

 

“代持养券”则是指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在将来某一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该笔债券。以买回债券的期限进行划分,期限较短的称为“代持”,不断滚动续作、期限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称为“养券”。

很多金融机构把一些债券“养”在别处,不占用自己的投资额度,而其交易对手则通过双方预先商量好的买卖价差来赚取“好处”,事实上并不承担债券的价格风险。“养券”往往会造成债券的成交价与市价产生较大偏离,直接导致出现异常的交易价格。

 

合规有道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对法律从业者的要求很高,且该类案件的实务性和操作性极强,需要同时具备理论与实务融合对接的能力,因此法宝学堂与大成律师事务所联袂打造了高品质的金融犯罪系列课程。

课程除了旨在向大众揭开金融领域的神秘面纱带他们一窥究竟外,也希望引领行业内的从业者规范自身,做好发展定位,积极拥抱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协力共筑一个安全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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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财经国家周刊》、《经济日报》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每经记者:张卓青 每经编辑:刘野

在不到40岁的年纪就当上国有大行的资管部副总经理,杨某宇的职业生涯本应是风光无限、令人艳羡的,但他却因为十年前的一时贪念,滥用手中权力,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锒铛入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文书,在2009年,彼时还是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处长的杨某宇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通过丙类户非法输送利益达202.81万元。事隔十年之后,这桩案件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后尘埃落定,杨某宇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图片来源:摄图网

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非法输送200余万

40岁之前的杨某宇职业生涯可谓一帆风顺,他出生于1976年1月,为硕士研究生学历,此前曾担任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处长,随后这位年轻的大行处长升任成为工行资管部的副总经理。

时间回溯到十年前的2009年2月,杨某宇还是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长时,就与当时的工行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某以及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某2(二人均另案起诉)预谋,利用他和王某分别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共同操纵券面总额4亿元“09国债02”债券的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并将属于海通证券的202.81万元利益输送给另外二人,随后通过这二人所控制的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类户获取个人利益并私分。

后杨某宇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其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在二审审判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宇及其同伙利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建设中不完善的因素,通过国债“博边际”方式赚取价差,并通过丙类户沉淀利益,然后进行私分。

在整起案件过程中,杨某宇事前参与预谋,事中负责提供投标标位建议及帮助回购债券,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事后参与分赃。

杨某宇主观上对上述方式明知,并且在客观上和杨某2以及王某配合,共同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将本应属于海通证券的200余万元输送到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考虑到他有自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通过丙类户违法输送利益并非个案

实际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中,利用个人关联的丙类账户与本人所在机构投资账户进行利益输送,并由此获得巨额非法收益的,杨某宇并非个案。

所谓的丙类账户究竟是什么?据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成员。甲类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为农信机构、券商、基金和保险等,丙类户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交易结算需要委托甲类成员代为办理。

那么金融机构又是如何“暗渡陈仓”向丙类户输送利益的呢?据新华社此前的报道,这其中一般有两种路径,较为简单的一种是将本机构持有的债券直接或间接低价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丙类户则以市价抛出赚取差价。

而另一种形式则是“代持”。一般是大型金融机构负责债券交易的工作人员将本机构的债券,以现券交易的方式卖给农信社、城商行等机构,待后者持有一段时间、债券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后,再指令这些机构将债券以买入价格加上持有期的资金成本卖给丙类户,丙类户市价抛出后即赚取了债券上涨部分的价差。

这种方式由于不需要动用本机构资金,且最后差价较大的异常交易没有体现在本机构,所以手法更为隐蔽。

早在2013年,债市就因丙类户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而引起一阵监管风暴。彼时多名银行、券商、基金的高管被调查。其中就包括时任易方达固定收益部副总兼基金经理的马喜德、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邹昱等人。

随后大量丙类户遭中债登公司清理整顿,但是在2014年11月,随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正式上线,作为丙类户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又可以借道北金所重返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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