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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合法吗(替别人炒股犯法吗)

2023-11-12 00:56分类:道氏理论 阅读:

 

昨天晚上,高层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工作人员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过去工作人员炒股其实也是存在的,但如此明确地定性却是第一次,现在国家要把股市搞好,党员要起到带头作用无可厚非。

在实际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其证券投资行为得到了肯定。

这件事对股市来说肯定是利好,具体的资金支持力度三侠可以这样说十分有限,但是抛开这些,我们看到的是国家的决心,这点持续下去就能转化为信心,信心就是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

不过,对于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仅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而且还应该列出红线。其中,就包括了上市公司主管部门掌握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监管部门、交易所等任职的相关人员,亲属在证券、基金等机构任职的相关人员以及掌握内幕信息的机关工作人员等,都是属于不得买卖股票的情况。

事实上,经过了这些年来国内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国内还有相当一批证券从业者,他们的数量也是非常庞大的。与此同时,对于证券从业者相关联的亲属人数同样庞大。

不过,对于证券从业者,本身有着不少的区别。例如,三侠接触过的基层业务的证券从业者,这类从业者一般很难获取最核心的信息,只是比较普通的证券从业者。但是,也有这样一批人与市场信息非常接近,且很容易拿到第一手资料的证券从业者,但对于这类从业者,则可能属于管理治市相关的从业者,对市场数据乃至政策信息有着一定的获取优势。

在实际情况下,虽然他们属于直接或间接参与证券市场投资咨询或相关业务的从业者,却因长期无法参与股票投资,在证券市场的实践交易经验甚至比不上一名资深的股票投资者。

与之相比,对于掌握核心市场数据及市场信息的从业者,则并不建议放开炒股限制,仍需要严守限制炒股的红线。究其原因,与基层从业者相比,这类从业者掌握着较强的信息优势,稍有不慎可能会牵涉到内幕信息、老鼠仓等行为,在市场自律性不强的背景下,对颇具敏感性的从业者,仍需要保持限制。

​或许,在放开证券从业者炒股限制之前,市场仍需要做足基本功,做好充分的准备,待时机成熟之际,再考虑有序放开。

 

 

来源:经济日报

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被罚。近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2015年,公司控股股东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涉案交易总金额达63亿元,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因此被处以50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

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为何还需要借用20个“马甲”账号来回倒腾?个中“猫腻”不难理解。正常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往往容易引发股价波动,但如果大股东先把股票卖给自己的“马甲号”,再公告减持完成,待投资者得知消息时,发现股价并没有出现大幅下跌,甚至还可能在上涨,不免信心大增,纷纷出手增持该股票,推动股价进一步上扬。此时大股东再从容地在高位抛售“马甲号”中的股票,一进一出之间,既避免了大宗交易减持对股价造成的影响,还可高价套利,可谓一举多得。

表面上坦坦荡荡减持,实则控制多个“马甲号”偷偷交易,此举不仅恶意欺骗中小投资者,还存在操纵股价的嫌疑,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一直为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旧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也再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明知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是违法违规行为,为何总有人偏要以身试法?利益的诱惑、侥幸的心理在作祟。按目前情况看,对于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能够实施的处罚较轻,普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几十万元。相比于动辄几千万元、上亿元的违法所得,实属九牛一毛,成本收益的简单计算,让不少大股东铤而走险。

涉案金额达63亿元,就罚50万元,这公平吗?的确,披着多个“马甲”炒股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如果仅以违规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进行处罚,震慑效果有限,这也说明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监管还有不足,需要加快补齐短板。未来可以从法律上更为严格地定义操纵市场的行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多种方式更精准地识别、排查操纵市场的手段,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有切实的痛感。

当然,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让大股东敬畏规则、敬畏市场、敬畏投资者才是监管的初衷。对于一桩7年前的旧案,监管部门不遗余力、一追到底,释放出的信号远远大过案件本身的影响:即任何敢于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的行为,都难逃监管部门法眼,必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进行坚决打击。

作为“关键少数”,大股东等扮演着上市公司“形象代言人”的角色,一举一动都关系着企业的荣辱得失。大股东必须扛起责任担当,端正入市动机,真心实意把公司经营好,努力成为上市公司市值稳定器,而非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沦为股价动荡的制造者,否则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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