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风险(企业收益分配的股利政策)
资产的风险及其衡量
风险矩阵
风险矩阵指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风险绘制在矩阵图中,展示风险及其重要性等级的风险管理工具方法。
风险矩阵优缺点
优点:为企业确定各项风险重要性等级提供了可视化的工具
缺点:需要对风险重要性等级标准、风险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做出主观判断,可能影响使用的准确性;
应用风险矩阵所确定的风险重要性等级是通过相互比较确定的,因而无法将列示的个别风险重要性等级通过数学运算得到总体风险的重要性等级。
风险管理原则
融合性原则:企业风险管理应与企业的战略设定、经营管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
全面性原则:企业风险管理应覆盖企业所有的风险类型、业务流程、操作环节和管理层级与环节。
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对风险进行评价,确定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测,及时识别、应对。
平衡性原则:企业应权衡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多选题】下列关于风险矩阵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风险矩阵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量化后果划分
B.为企业确定各项风险重要性等级提供了可视化的工具
C.需要对风险重要性等级标准、风险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做出量化分析,使用较为复杂
D.风险矩阵无法将列示的个别风险重要性等级通过数学运算得到总体风险的重要性等级
【答案】AC
【解析】A错误,风险矩阵指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非量化);C错误,需要对风险重要性等级标准、风险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做出主观判断,可能影响使用的准确性。
风险的对策
1.风险规避:
放弃该资产;
拒绝与不诚信的厂商交易;
放弃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
新产品在试制阶段发现诸多问题而果断停止。
2.减少风险:
控制风险因素,控制发生频率、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进行准确的预测;
新产品研发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
实行设备预防检修制度。
3.转移风险:
企业以一定代价,采取某种方式 ,将风险损失转嫁给他人承担,以避免可能给企业带来灾难性损失;
向专业性保险公司投保;
采取合资、联营、增发新股等措施实理风险共担;
通过技术转让、特许经营、战略联盟、租赁经营和业务外包等。
接受风险:
风险自担:指风险损失发生时,直接将损失摊入成本或费用,或冲减利润(无提前准备)。
风险自保:指企业预留一笔风险金或随着生产经营的进行,有计划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有提前准备)。
【单选题】下列各种风险应对措施中,能够转移风险的是( )。
A.业务外包
B.多元化投资
C.放弃亏损项目
D.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答案】A
【解析】选项A可以转移风险,选项B可以减少风险,选项C可以规避风险的措施,选项D属于接受风险中的风险自保。
【单选题】某公司购买一批贵金属材料,为避免资产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则该公司采取的风险对策是( )。
A.规避风险
B.接受风险
C.转移风险
D.减少风险
【答案】C
【解析】对可能给企业带来灾难性损失的资产,企业以一定代价,采取某种方式将风险损失转嫁给他人承担。如向专业性保险公司投保等。
证券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
证券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E(Rp)=ΣWi×E(Ri)
Wi:某资产比重
Ri:某资产预期收益率
E(Rp):按比重对预期收益率进行加权平均
【例2-19】某投资公司的一项投资组合中包含A、B和C三种股票,权重分别为30%、40%和30%,三种股票的预期收益率分别15%、12%、10%。要求计算该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
E(RP)=30%×15%+40%×12%+30%×10%=12.3%
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
相关系数与风险分散
【单选题】若两项证券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0.5,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两项资产的收益率之间不存在相关性
B.无法判断两项资产的收益率是否存在相关性
C.两项资产的组合可以分散一部分非系统性风险
D.两项资产的组合可以分散一部分系统性风险
【答案】C
【解析】相关系数为0.5时,表明两项证券资产收益率正相关,所以选项A、B错误。当相关系数小于1时,证券资产的组合就可以分散非系统风险,而系统风险不能通过资产组合而消除,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判断题】根据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两项贷款的收益率具有完全正相关关系,则该证券投资组合不能够分散风险。( )
【答案】√
【解析】完全正相关的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变化方向和变化幅度完全相同,将这样的两项资产组合在一起不能分散风险。
提起股市,许多投资者头脑中或许立刻浮现出这样一句话:“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当然,这句话在证券等机构大厅也随处可见,但究竟什么是风险?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对于这一类问题,相信很多投资者并不能完全理解。
但回答不上来也没有太大关系,现实可能会给投资者答案。
比如今年开年以来市场表现就给投资者上了一堂“刻骨铭心”的风险教育课,今年以来市场震荡不止,曾一度跌破了3000点,也再次掀起了3000点保卫战,市场剧烈波动,带来的是一些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此时,相信很多投资者尤其是初入市场的投资者很快理解了“股市有风险”的真正含义了。
但是理解还是不够的,关键是该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又如何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这是投资者最终必须面对且需要解决的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该如何分散投资,平衡收益与风险,从而获取更好的收益。
01正确认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提起投资,人们头脑中可能自然会想到“赚钱”、收益,尤其是市场向好,牛市到来的时候更是如此,大多数投资者认为资产净值应该平稳向上,岂不知市场波动是常态,比如今年开始到现在,权益市场波动频繁,上证指数最大回撤也超过了20%。
数据来源wind,统计区间:2022.1.1-2022.6.8
所以,不能只看到收益,也要看到收益背后的风险。
风险和收益犹如硬币的正反面,可谓形影不离,我们要做的则是尽可能平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02如何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我们经常提到的资产配置,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我们也在前面几期文章中提到,理财注重生命周期,这也可以体现在资产配置方面。
纵向来看,按照生命周期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2-30岁
这一阶段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通常情况下,这一时期大多处于单身阶段,家庭负担并不是很重,在支付各种消费后,理财重心应该是提高收入和积累资本,鉴于收入呈现向上趋势,可以采取积极的理财策略,在投资组合中增加高收益的投资产品。
此时,可以优先配置股票,同时应搭配少量基金,债券等其他相对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30-45岁
这一时期是家庭资产巩固阶段,收入会逐渐超过支出,债务减少,理财的重点是子女教育基金、置换房产等。
此时可以选择中等风险的理财策略,例如,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比例可以缩减至50%,另外可增加40%的债券基金和10%现金理财产品。
45-55岁
这个阶段又开始了人生第二个需要用钱的阶段,包括子女教育或者结婚,自己的父母养老,未来自己的养老金积累等等。
这个阶段适合稍微降低风险性大的资产比例,尤其要增加金融性流动性好但是风险也比较小的资产类别,比如适当降低权益类投资比例而增加现金理财的比例等。
55岁以后
这一年龄段的投资者多数已处于退休阶段,这一时期收入减少,前期积累的储蓄是主要保障,这时建议采取的家庭理财策略是防守型的,投资组合中债券等稳健收益占据主要部分,例如,可以债券等固定收益占80%,股票权益类占20%。
03分散投资
说到这里,归根结底,还是要分散投资,通俗点来讲,就是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分散投资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去找到不同的风险来源,然后根据这些风险之间相互关系进行组合的过程,只要投资标的并非完全相关,我们就能从风险投资中得到收益。
比如说,股票属于权益类资产,债券、现金理财属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这两大类资产可以进行一个组合。如果你在2007年年底拿的不是股票型基金,2009年年底拿的不是债券型基金,相信2008年的损失会很小,而2009年的收益会很高。
而今年上半年,如果持有的股票资产过高,则收益不会很好。由此,也可以看出,在股市行情好的时候,可以多拿一些权益类资产,在行情走弱时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
最后,掌握了分散投资的理论远远不够,关键是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资产比例,在资产配置之前,对每一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相关性进行预测,同时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来配置股票和券商的仓位占比,真正达到平滑风险,稳定收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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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税收政策的个人投资者篇已有详细分析,可参见,本文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股利分配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与个人投资者相同,机构投资者从北交所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也存在差别化税率,即根据持有期限长短确定不同税率。不同的是,主体由个人变成了机构(包括企业法人、金融机构等),对应投资取得的股利也扩大到企业所得税,且不区分限售与否。
由于组织形式不同,适应税则不同,所以本文将机构投资者分为公司类和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分别展开论述。
一、公司类股东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北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相应股票超过12个月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投资北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利需按10%税率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这里的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虽在中国设立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未设立企业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投资取得的股利,则与居民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相同(以下默认为此种情形),若不是则适用中国预提所得税。
简单理解,即公司类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限不足12个月,股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20%、15%不等);若超过12个月,则获得的股利免税。
例如,A公司取得上市公司B现金分红5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2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30万元。则A企业取得的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适用税率为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5%。
这一点与新三板不同,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不论期限长短,获得的股利都是免税的,区别在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注意区分,一般个人投资者持股满1年、1个月和不满1个月的税收成本分别为0%、10%和20%)
为什么会有区别?公司类股东的股利本就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再计入投资者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就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对于这部分收入一般都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而对于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考虑到这类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所以通常不在优惠范围内。
结论:公司类股东投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持股期限满12个月免税,不满12个月按公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非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一律免税。可见税法在制定上,鼓励对居民企业的生产性投资,而不鼓励投机性较强的短期持有行为。
二、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所得。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人取得的股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类企业则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即先根据投资人类型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缴税,投资人是公司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主要根据投资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作为判断缴税的依据。而且合伙企业不管投资人是何种类型,均不适用差别化税率,即不管持股期限长短均不能免税。比如某合伙类股东获得股利1000万,自然人和公司出资比例为1:1,则自然人需缴纳1000万*50%*20%的税率,公司(假设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则需缴纳1000万*50%*25%的税率,不能免税。
因为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法上属于纳税虚体,不能取得居民企业身份,即便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居民企业,因不满足“直接投资”的条件,同样不能适用免税政策。而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也就无法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总结一下:公司类股东能够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获得的股利在满足一定持股期限可免税,而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不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获得的股利根据投资人的类型适用不同税率,全额征收。
当然,如果公司类股东最终将投资获得的股利再分配到个人口袋里时,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一点仍然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比如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1000股,持有期限满一年,B公司实施每10股派3元的现金股利方案,则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300元(免企业所得税)。若A公司将获得的股利再以现金股利的方式派送给其个人投资者C,C持有A公司10%的股份,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下,则C需要为获得的股利缴纳300元*10%*20%的税。
特别说明:文章中的数据和资料来自于公司财报、券商研报、行业报告、企业官网、公众号、百度百科等公开资料,本人力求报告文章的内容及观点客观公正,但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文章中的信息或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本人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
第三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3.1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同时派发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派发现金红利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5.3.2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5.3.3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5.3.4 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公司发行的证券。
5.3.5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5.3.6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3 至 5 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5.3.7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3.8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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