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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炒股票开公司吗知乎以及公职人员可以炒股票吗

2024-01-21 21:42分类:卖出技巧 阅读:

证券市场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问题来了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炒股吗?

近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给出了明确答案

可以!

党员干部可以从事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

划出了红线

广大党员干部

切记

不要有以下行为

↓↓↓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

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

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 段相宇)

编辑:李珍

校对:董柏杰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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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廉洁纪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面向全国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出发,不宜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不能简单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字面含义去理解,而应当从实质去理解其规定。我们从规定出台的依据、原因,“新三板”股票的性质、党员对象的身份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规定出台的依据和原因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干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党员干部不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了党员干部不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设置此条款,相关依据有《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主要目的是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因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实际上就是经商办企业,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有的同志可能会提出疑问,为何允许党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理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了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以外(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提到的7种禁止行为和4类禁止人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不能认定为经商办企业。

二、“新三板”股票的性质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股份,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证券交易性场所。“新三板”股票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新三板”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新三板”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投资有准入条件限制;三是“新三板”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新三板”主要体现在挂牌速度快,企业准入门槛低,是属于全国监管范围下的场外交易市场。

“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但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上市公司的“预备场”和“练兵场”,其同样是面向全国不特定对象发行,只是目前发行量少于上市公司。

三、持有“新三板”股票不宜认定为违纪

鉴于“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场所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相同,均是面向全国发行,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其股票,没有特定对象的要求。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中持有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求私利,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职务上与该“新三板”企业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单位与该“新三板”企业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则党员干部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本案中,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过程中并没有利用任何职务便利,其所在企业与购买“新三板”的企业并无任何关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王某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一般党员呢?我们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相关规定,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如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并不适用,其可以经商办企业;另外,非党员的公务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可以持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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