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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股票怎么交易,三板股票交易规则

2024-01-02 22:41分类:股票分析 阅读:

立方视角

本栏目将持续发布行业研究报告,探究科技创业规律与方法;透析未来投资发展趋势,分享科创投资心得与体会。

新三板交易及规则

共3069字|预计阅读6分钟

想要上市北交所的企业,首先要明确新三板的挂牌规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企业想在北交所申请IPO,必须是新三板企业,且是“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企业”,也就是说:

>申请北交所IPO企业,必须首先在新三板挂牌,而且挂牌必须满12个月

>申请北交所IPO的“时点”,必须是创新层企业,但并非要求在创新层待够12个月。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读新三板挂牌的六大条件。

新三板挂牌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01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一)设立及存续时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3.国有企业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5.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公司成立期限:

> 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申报报表截止日可选任一月末。

> 申报财务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可以重合)。

>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影响挂牌。

7.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出资

1.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对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3.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4. 以科技成果出资的科技部《认真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5. 公司汪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02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

1.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闻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的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人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 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4. 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下去。

2.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一个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时就应当停止使用这个假设。”引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本假设。当企业不拟或不能持续经营时。应当采用清算基础等编制财务报表

3.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引自审计准则1324号——持续经营。

4.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劳务支出、研发费用支出、合同订立等。

5. 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03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管理和控制体系,形成各尽其责、有效运转的机制,以便能够有效地不断改善公司治理实践状况,保护股东权益。

2. 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此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3. 公司“三会一层”在报告期内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4.公司黄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二)合法规范经营

1. 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4. 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罚款以上的处罚,且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情形严重”的情形。但行政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5. 控股股东、 实际控股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 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上述规定。

>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者,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04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

1. 股枚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杈结构清晰,权属分明,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 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3.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4.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展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2. 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3. 公司股票限售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4. 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在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其发行和转让等情形应合法合规,遊守国发【2011】 38号等国务院文件要求,股东人数不得超200人

5.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0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 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 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0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企业在申请北交所IPO前,需要了解的新三板挂牌条件。

【立方视角】栏目已开启北交所专题,为您全面梳理新三板与北交所的相应规则,透析企业如何实操抓住机会。接下来我们将会详细解读北交所的规则体系及交易知识点。关注“中科院科技创新投资产业联盟”, 带您了解更多科创资讯和行业政策。

The End

 

7月21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如下

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在进一步扩大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和证券范围的同时,授权证监会规定例外情形。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认真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起草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总的看,《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证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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