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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怎么买股票详细步骤同网上买股票

2024-02-24 02:04分类:创业板 阅读:

港股通是指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与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建立的交易通道进行港股交易的一种机制。港股通分为沪港通和深港通两个子通道,分别允许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和卖出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港股。在进行港股通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交易规则,包括投资门槛、交易时间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一、港股通的投资门槛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港股通的投资门槛。

(1)投资者需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该账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

(2)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产规模要求。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最低净资产为人民币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净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

(3)此外,投资者还需要满足一定的交易经验要求。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最近两年内累计持有A股不少于1万股,或者最近一年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100份的要求;机构投资者则需要满足最近两年内累计持有A股不少于5万股,或者最近一年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500份的要求。

二、港股通的交易时间

港股通的交易时间与A股市场略有不同。

沪港通:

沪港通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其中,上午的交易时间为连续交易时段,即9:30至11:30;下午的交易时间为集合竞价时段,即13:00至14:00和16:00至17:00。此外,沪港通还设有半日市,即每周一上午的9:30至11:30。

深港通:

深港通的交易时间与沪港通相同,也是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其中,上午的交易时间为连续交易时段,即9:30至11:30;下午的交易时间为集合竞价时段,即13:00至14:00和16:00至17:00。此外,深港通也设有半日市,即每周一上午的9:30至11:30。

这个交易时间与香港联交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保持一致,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存在时差,投资者在进行港股交易时需要留意时区的差异。

以下是我所接触的一家AA级券商,股票万1,两融5%(支持线上预约,足不出户开通),港股通万1,具体费率详情如下:

三、港股通交易中的费用

我们来了解一下港股通交易中的费用。在进行港股通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承担一些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和交易征费等。具体而言,佣金是投资者交易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根据不同券商和交易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印花税是指投资者在买入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港股时需要缴纳的税费,交易征费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港股交易时需要支付的交易所征收的费用。

1、佣金:

港股通交易佣金费率上限不高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3,双边收取,具体费率由各营业部自主设定,不设最低收费: (证券公司收取)

2、税费

除佣金之外,参与港股通交易还需要缴纳一系列税费,包括: 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股份交收费、证券组合费。具体包括 (下表中的元,均指港币,温馨提示:如一笔委托分多笔成交,税费分笔计算再汇总收取)

(1)交易费:

双边,按成交金额0.00565%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联交所收取)

(2)交易征费:

双边,按成交金额00027%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联交所代证监会收取)

(3)印花税:

双边,按成交金额0.13%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联交所代印花税署收)

(4)股份交收费:

双边,按成交金额0.002%收取,最高100元港币,最低2元港币,(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香港结算收取)

(5)证券组合费:

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证券组合费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市值以一定的比例按自然日进行计算收取也就是说,如果持有港股通证券即使不交易,也需每日缴纳证券组合费,投资者应避免因此发生资金透支。

投资者在选择券商和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时需要了解清楚,并综合考虑费用因素。

投资者在进行港股通交易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交易规则,包括投资门槛、交易时间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投资门槛主要涉及持有A股账户、开通相应的交易权限以及符合最低资金要求。交易时间与香港联交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保持一致,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操作。费用方面包括佣金、印花税、交易征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券商,并了解清楚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通过深入了解港股通交易规则,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提高交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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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短视频爆火的当下

刷着视频消磨时光

跟着视频学习知识

已成为了许多人的日常状态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引流案件。浙江临海的李某在网上被炒股教学视频吸引,还加上了视频推荐的“老师”开始实操,没想到落入了骗子设的局。

在家养伤刷视频,竟被骗走159万元

2021年4月,临海市民李某因脚部受伤,在家中休养。躺着不能动弹的日子有些无聊,李某便时常捧着手机刷短视频。

4月底的一天,李某看到一个短视频账号在讲解选股方式、实盘操作等内容,感觉讲解得挺有水平。李某平时就在炒股,这回更是想着闲在家不如学点技术,便添加了短视频中公布的讲课“老师”微信号。“老师”又将他拉入了一个炒股交流群中。李某担心有诈,在群里静静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群友们都在赚钱,便逐渐放松了警惕。

随后,李某在“老师”的推荐下下载了一个软件,据说可以在开盘前集合竞价期间快速买入。“老师”还告诉李某如果他做得好,会拉他进一个内部群,以后可以长期跟着操作赚钱。为此,“老师”还要李某签了承诺书,要求他绝对保密。

第一次,李某按照教程转账充值了11000元,软件显示赚了钱。第二次,李某充值了11万,软件又显示赚了一大笔。李某还想继续时,被“老师”告知下周配售新股需要预约,金额达到可进入第二梯队,保证90%的利润。李某又陆续充值了148万元。

几次充值已经掏空了李某的钱包,但连续赚钱的喜悦让他根本停不下来。为了进入第一梯队,他打电话向外甥透露了赚钱的秘密,并向他借钱。“舅舅,你是不是被骗了?”外甥的话让李某恢复了一丝理智。他试着从软件中把没买成股票的一万元钱转出,却发现对方是个人账户。李某察觉不对,便立刻报了警。

捏造炒股假视频,为诈骗账号非法引流

警方调查发现,吸引李某的炒股视频其实出自山东一家传媒公司。2020年3月,刘某与赵某共同设立了山东某传媒公司,在自媒体推广方面有了些名气,便有业务找上他们,让他们帮忙利用自媒体账号发布股票类视频推广微信、QQ账号,推广酬劳最多的时候达一次200元。

2021年2月底至6月,刘某与赵某、王某(另案处理)以山东某传媒公司的名义,在济南设立了一家工作室进行视频推广引流。三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随着业务量的增大,他们还招来了客服、人事、运营等工作人员。刘某负责出资、设定运营方向和对接需要推广的涉嫌诈骗的微信号和QQ号。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任务,组织客服收购快手号等自媒体账号。赵某从网上搜集相关视频进行仿照制作,通过剪辑和修改封面等避免平台查重,又从话术本里找来吸引眼球的标题,结合当前股市稍加修改。为了吸引股民,视频中还会放上伪造的获利持仓交割单,声明“不收费、纯交流”等。这些股票投资类虚假视频制作好后,赵某便组织运营组员工使用收购来的自媒体账号发布出去,吸引网民关注并私信,再借此推广涉嫌诈骗的微信号和QQ号。

在引流微信前,运营人员需要添加账号做测试,有时候会看到“对方账号异常,已被限制登录,消息无法送达”的信息。而他们发布视频的账号也时常会被平台封禁。根据老板的指令,遇到类似情况,他们便索要新账号继续推广。而人事部门会根据大家的推广引流量,计算绩效核发奖金。

高额的酬劳,平台的限制……所有人心里都明白这样的引流很有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然而在利益面前,刘某与赵某、王某等人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停手。运营的短短几个月时间里,这些人便推广微信号和QQ号共计6万余次,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6万元。

因警方调查,事情败露,2021年6月22日晚,刘某与赵某等一行五人包车到达广西防城港市的一个镇上。因驾驶员不愿绕道检查站,一行人准备换车出境时被抓获。

辩称正常广告经营,法院审理厘清事实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赵某被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境罪。赵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

刘某辩称,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发布投资教学类视频,没有引导投资,公司员工只是剪辑和发布,并不违法,去广西也只是为了到东兴玩。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本案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获利的经济收入为合法的广告经营收入。被抓获的地点离国境40余公里,仅停车等待,未查实已经联系换车实施偷越国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等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利用虚假的手段引流,收购快手号等自媒体账号,不断更新替换因违规被查封的账号,推广涉嫌诈骗的微信号、QQ号,并使用泰达币进行结算,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6万元,并造成被害人李某被诈骗人民币159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山东某传媒公司的工作站设立之后,以非法引流为主要活动,应认定为刘某、赵某等人的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因王某等人被抓,被告人刘某、赵某一行五人,从河南郑州出发到广西,刘某与赵某共同出资,并给每人发放1万元现金。五人不敢住酒店,不用身份证登记,不用旧手机号码,将身份证、旧手机带回家或寄回家,换成新手机,夜间出门前往边境,并提前串供若查获就说前往金滩玩。因驾驶员不愿绕道检查站,准备在边境那梭村换车时被当场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系犯罪未遂。

临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被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被告人赵某被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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