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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融资理财(融资理财 上海)

2023-04-15 08:01分类:创业板 阅读:

中国网四川遂宁7月9日讯(记者 王金蓉)近年来,遂宁市各类投资公司发展迅速,为推动经济增长特别是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些融资乱象也接踵而至,非法集资案件偶见报端,去年,遂宁本地个别融资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危机,更是在全城引起不小的轰动。

9日,本网记者就面对如此市场环境,荣兴元旗下的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些什么措施,对该公司总经理邹远新进行了采访。

邹远新表示:面对困难,该公司积极应对,采取了有力的措施,让公司在艰难的环境下得以良好的运行。

一是严于律己,强化队伍建设。该公司严格遵守政府相关金融法规,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如严格执行遂宁市融资企业联合会“月收益率不得高于13.2‰”的规定等。同时加强公司员工培训,公司先后开展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培训、市场化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培训、风险分析培训、财务分析培训和经营分析等培训,极大的提升了员工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素质。公司还专门编写出《金融基础知识100问》的培训教材,组织员工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系统学习。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公司组织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选择正规的民间投资渠道、规避非法融资风险的相关知识。要知道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要盲目的相信一些承诺能给予你高额回报的公司或企业。选择投资时,应先确定投资项目的真实性,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编制虚假项目,吸引市民进行投资,进而进行非法集资欺骗社会大众。群众的辨别能力提高了,非法融资等就没了生存的土壤。

三是加强投资风险评估,切实保障群众财产安全。近年来发生的个别融资企业的资金危机对我们公司也是一种警示,确保资金安全是我们首要的责任。为此,该公司设定了专业化知识化的运作模式,以适应融资理财中介公司营运风险控制、项目风险预审和居间风险控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行业系统性风险控制的需要。在考察借款方时,将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同时注重借款方的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的考察,全力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

相关链接——邹远新:高级理财规划师,荣兴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民建会员,政协四川遂宁市第六届委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从事职业经理20余年,具有国际投融资经验10余项目策划实操经验,累计策划、操作、指导10余家企业投资超过500亿元。

 

一、信托融资项目受理  

接受融资方提供的项目资料,一般包括:项目概括性介绍。项目投资计划的构成及基本的财务分析。融资计划及本次融资说明。项目方的各种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特许行业准入资格许可证、上年度财务报告等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关于此次融资的股东会决议。  

二、业务人员初审  

根据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判断,是否可操作。并提出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大客户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三、立项  

如果初审认为可操作,又属于未涉足过的业务类型,需要办理立项,业务人员向公司提供的立项资料。  

四、尽职调查  

如公司通过立项审查,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即到项目现场去进行相关调查,以证明项目方提供的各种分析和证明资料是准确的。尽职调查一般由2人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客观公正。项目大时,可多人参加。如涉及某些业务人员不了解的专业领域,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写出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尽职调查进行总体分析,做出判断,融资项目上风控会进行风控审查,审查融资方和相关担保方情况, 审查抵押物情况,审查财务报告,审查还款能力,等  

六、初步寻找资金来源,一般有单一资金或者是集合类资金。

七、谈判,与融资方担保方谈判,初步落实好融资条款,担保条款,还款条款,相关成本费用,以及抵押条款。

八、实施报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实施,资料要比立项更为详细。

九、签订合同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合同一般强调面签,必要时要进行公证,尤其是担保合同,最好是强制执行公证。  

十,融资项目方案通过后开始制作正式合同,开始进行募资

十一,募资款项到位后放款,担保措施抵押措施完全落实后,可放款。

 

 

自去年4月爆出被查后,招商银行前任行长田惠宇案件取得新进展。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对田惠宇提起公诉,指控田惠宇犯有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值得注意的是,田惠宇涉嫌作案时间最长或达到近24年,从其任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开始,履历显示,田惠宇1998年7月—2003年7月担任该职务。

田惠宇执掌招商银行9年,他的“落马”对招商银行影响可谓不小。去年,在市场传言田惠宇被带走协助调查当日,该行股价“应声下跌”,盘中一度闪崩超8%,市值蒸发1000多亿元。

除了深受前任行长“落马”风波波及外,招商银行大财富管理的战略转型面临一定挑战。据了解,该战略的重要构成内容包括理财业务。2021年,该行代销理财收入增势尤为强劲。不过,在高速增长背后,其理财业务消费投诉量长期位居股份行榜首,并且因该业务存在数十项违法违规行为等,招商银行收到超7000万元的罚单。

前行长涉数宗罪被公诉,以权谋私或长达24年

招商银行于1987年成立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蛇口,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国家从体制外推动银行业改革的第一家试点银行。该行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先后于上交所和港交所上市,成为沪港两地上市的第一家股份行,并且资产规模在股份行中排名第一,截至2022年末已突破10万亿元。

作为拥有多项“第一”头衔的明星银行,执掌招商银行长达9年的前任行长田惠宇“落马”一事备受市场瞩目。日前,田惠宇涉嫌犯罪的部分细节浮出水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招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田惠宇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近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田惠宇利用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田惠宇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身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田惠宇刑事责任。

田惠宇涉嫌犯罪的时间最早或可追溯至1998年。梳理最高检通报可以发现,田惠宇在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时即开始了以权谋私的腐败生涯,履历信息显示,其担任该职务的时间为1998年7月至2003年7月。从1998年7月始直到2022年4月被查,横跨近24个年头。

理财业务高速增长,投诉量却居高不下

成立35年来,招商银行已成为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人寿保险、境外投行、消费金融、理财子公司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作为该行的发展特色,“零售之王”的称号反映了其在零售业务领域领头羊的市场地位。

截至2022年9月末,招商银行零售客户数1.82亿,管理客户总资产(AUM)接近12万亿元。私人银行客户数超13万,AUM超3.7万亿,居行业第一;理财产品及公募基金的存量及增量规模行业第一;信用卡交易规模行业第一。

据了解,招商银行于2004年率先启动零售转型;2014年提出并实施“轻型银行”战略转型;2018年开始探索数字化时代的“3.0模式”;2021年进入大财富管理元年,致力于打造“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的价值循环链。

在2021年年报中,彼时还是招商银行行长的田惠宇致辞称,该行“全年大财富管理收入在营收中的占比接近16%,成为我们探索新商业模式的关键少数”。据悉,大财富管理收入包括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托管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其中,理财业务在财富管理板块中增长势头尤为强劲。截至2021年末,招商银行代销理财收入62.92亿元,同比增长53.69%,在财富管理收入构成中的增速最快。对此,该行称“主要是得益于招银理财产品优势的扩大、开放的平台建设及产品组织,零售理财销售规模增长较好。”

招银理财于2019年正式开业;2021年12月,摩根资管出资26.67亿元认购招银理财10%股权获得监管批复同意;2022年5月,招银理财完成增资扩股等法定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50亿元增至55.56亿元,成为国内首家引入“战投”的银行系理财子公司。

对于选择与摩根大通合作的理由,田惠宇曾表示,与大财富管理的战略有关,“实现大财富管理需要打造招行自己的资产管理和产品组织能力,这一点需要向摩根大通学习,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围绕资管的科技能力以及体制机制方面。”

然而,招商银行高速增长的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据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披露的2021年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招商银行以617件的投诉量位列股份行理财类业务投诉榜首。具体来看,2021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为136件 、153件、164件、164件。这一局势延续至2022年,去年第三季度,招商银行理财类业务以220件的投诉量,蝉联第一名。

招商银行理财业务消费投诉量高企,从该业务合规经营方面存在风险或可窥见一些原因。

银保监官网于2021年5月发布的公告显示,招商银行由于涉及27项违法违规案由,被处以罚款7170万元。其中,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达14项,占据一半比重,包括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同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向地价款或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违规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搭桥融资,并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主承债券以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等。

前任行长田惠宇案件最终将如何落幕?招商银行理财业务消费投诉量与合规经营风险又能否压降?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上海基金律师: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情形,法院判赔保低收益及利息损失

2023-02-14 12:58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整理

裁判要旨: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郑某燕与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民初66347号

原告:郑某燕,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3幢E205室。

法定代表人:秦轩。

原告郑某燕诉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金赎回本金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金保底收益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8日,原告以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认购被告的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50万元整,双方签订《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一份,约定期限为24个月+6个月+6个月,二年后投资者可申请赎回,保底收益为年化12%,由受托人承担回购及保底收益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50万元。2020年11月9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赎回请求。2021年5月5日再次申请赎回时,被告承诺月底归还,但实际至起诉时仍未归还。故涉诉。

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原告作为基金投资者,被告作为基金管理人,签订《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约定:委托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被告,融资规模为3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期限为24个月+6个月+6个月,保底收益为12%年化,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为本私募股权基金定向投资以“生物多肽药物”独角兽企业和“生物多肽研究院”为核心,专业专注发展“多肽生物科技”。退出方式为二年后可申请赎回;受托人承担回购及保底收益义务。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募集额满结束。期限24个月+6个月+6个月,第一个24月后可赎回,私募基金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到期投资资金本金及收益归集至资金监管账户。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结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

2020年11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人秦轩询问“我就想知道什么时候能回款,孩子要入户杭州急等钱用,麻烦优先安排一下”,被告法人秦轩回复“您好,我这边确认了就给您办理,这段时间都是在项目方催办着的,不会太久”。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向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诉讼代理合同等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向被告提出赎回申请,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收益1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双方并无相应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损失3万元,原告的主张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属自行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另,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燕支付基金赎回本金50万元;

二、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燕支付基金保底收益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燕律师费损失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4,620元,由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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