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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什么意思(引渡什么意思_)

2023-08-20 11:06分类:KDJ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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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介绍:

如何界定恐怖主义?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印波

上个世纪以来,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恐怖主义犯罪日趋猖獗。然而,何谓恐怖?何谓恐怖主义?没有仔细关注的,很容易混淆概念。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恐怖主义则更为陌生和混乱。有人把恐怖主义当成是暴力、血腥的镜像,将恐怖主义直接等同为恐怖,甚至以为恐怖片体现了恐怖主义。再多些了解的可能知道它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稳定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何谓暴力恐怖活动?何谓恐怖分子?何谓恐怖组织?经常看新闻的,可以作一些列举:暴力恐怖活动?“9·11”事件、查理周刊事件等等;恐怖分子?当然是本·拉登啦!恐怖组织?哦,基地组织!

尽管全世界对于恐怖主义多有关注,但它与传统犯罪相比仍然“知名度偏低”。在这种情况下,恐怖主义出现了更多新的形式与内涵,并朝着国际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由此引发了法学界对于传统刑事法理论的反思与检讨。各国也纷纷紧急出台大量的法律(主要以成文法为主)应对这种新型的犯罪。国际上对于恐怖主义的界定和应对争议颇多,据传先后出现过两三百种定义,因此没有禁止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这里我们来谈谈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让读者能把恐怖主义的面孔看清。

恐怖主义的定义

虽然恐怖主义由来已久,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美国“9·11”事件之后,该名词才“入心入耳”,颇为普遍地出现在新闻联播中。美国《爱国者法》中规定,满足以下构成条件即可被定性为恐怖主义:(1)在美国任何一个州进行刑法所禁止的对于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2)主观上为故意实行下列行为(a)恐吓或者威胁公民;(b)通过恐吓和威胁干扰政府正常的行政决策。应对东突等恐怖势力,我国刚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乍看,我国和美国的定义神似,但是仔细看还是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无论是在表述的方式还是内容上。美国的定义与刑法相牵连,要求主观上或对公民生命安全或对政府决策产生威胁;我国的定义则更为全面些,对于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等都可以作为恐怖主义行为。我国的恐怖主义从内涵上除了宗教极端、暴力恐怖之外,还包括民族分裂行径。中美两大国都有如此分歧,不难想象为何国际社会只能放弃制定全面的反恐怖主义公约,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具体问题的公约。

如果从学理上来争论,那就更没完没了。美国学者施密德和乔门通过比较分析了大量学者的定义后提出:恐怖主义是(半)秘密的个人、集团或国家行为者,出于特殊的、犯罪的或政治的原因,而使用令人忧虑不安的、重复暴力行为的方法,其不同于暗杀,直接的施暴客体并非其主要目标。暴力的直接牺牲者通常是任意选择的目标(机会目标),或者是从目标人群中挑选出来具有代表性或象征性的目标。

我国学者胡联合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旨在制造恐惧气氛、引起社会关注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标服务的,无论弱者或者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特别是无辜平民目标)的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投毒、危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胁迫或非暴力破坏活动。这个界定虽然比较全面,但是没有明确地暴露出恐怖主义的内核。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刘大群法官提出更加简洁的定义:第一是实施了非法行为或者是威胁实施了非法的行为;第二是犯罪人有特定的心理要素,即在平民中间散布恐怖的情绪;第三是非法行为在平民人口当中形成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是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个界定的结构就比较清晰,便于常人理解和记忆。

恐怖主义的特征及其争议

以上是从国家的法律立场和学术见解上探讨了恐怖主义的定义,下面将对恐怖主义定义中的一些争议点作出讨论。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国家是否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以往学者们不认为国家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适格主体,然而在近些年来,尤其是“伊斯兰国”武装力量的威胁之下,很多学者转而认为国家可以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如果国家支持或发动恐怖主义战争,强迫民众屈服,则可以被认为犯下了恐怖主义罪行。当然,一些国家反对这一立场,认为如果为了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采取了一些极端手段,不应当认为构成恐怖主义。

其次,恐怖主义是否以政治目的作为主观条件。国外有诸多学说,诸如政治目的说、政治或其他目的说、政治或恐吓、要挟社会目的说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和政治性。对于前者普遍没有争议,而恐怖分子是否必然通过政治性暴力来实现其战略性意图则存有争议。

这个看法目前来说越来越过时。在恐怖主义产生的初期,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政治暗杀、颠覆政权等,各国确实将恐怖主义犯罪等同于政治犯罪,例如,南非在1982年《国家安全法》中规定:行为人必须颠覆或者危害国家,迫使国家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动或者观点。然而,近些年,各国的恐怖主义行为越来越与宗教、民族问题混同,不见得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于是,南非在新的《反恐怖法》中更强调对于公众产生的恐惧感,恐怖主义的目的可以是政治的,也可以是出于宗教的或者其他意识形态上的。这种变化实际上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密切相关。以往国家与社会一体,体现专制化的特征。随着市民社会以及民主的发展,国家作为法益载体性意义在刑法意义上淡化,那些通过刑法否定的行为更多的是反社会行为,而非反国家行为。恐怖主义刑法也呈现出更多的社会关系的保障,而非国家镇压敌人的工具。因此,恐怖主义刑法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正在逐渐淡化其政治性。

如果恐怖主义犯罪被认为具有政治目的,按照通行的惯例,政治犯是不可以引渡的。目前,包括《反对绑架人质的国际公约》等反恐怖活动的公约,一般都采取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排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很多国家(例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的刑事立法,也都未将政治目的作为恐怖活动犯罪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当前国际社会逐渐将恐怖主义犯罪视为刑事犯罪而非政治犯罪。而且,政治目的属于动机范畴,具有抽象性,只能是恐怖活动的动因之一,在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往往只看其结果目的,而不需要严格考察是否存在政治动因。

当前国际反恐的最新形势似乎以诸多鲜活的例子告诉我们,恐怖主义未必以政治性目的为要件。一些独狼式恐怖主义袭击很多时候并没有体系性的政治倾向,只是因为个人受到极端宗教上的误导,认为所作的事情系崇高事业。一些恐怖分子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才实施恐怖活动的。

传统意义上认为,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包括恐惧性和暴力性。绝大部分恐怖主义的目标不是特定的打击对象,而是通过一些恐怖事件使不特定的公众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恐怖事件往往都是以暴力作为前提,这也是为什么恐怖事件称之为暴力恐怖事件或者暴恐事件。恐怖主义的动因越来越多元化,宗教、民族、环境、军事等方面的极端化发展都可能引发恐怖主义。

当今,恐怖活动的手段也日趋不局限于暴力形式。恐怖是一个心理学概念,这种效果可以通过暴力有形的方式来加以实现,也可以通过诸多非暴力的行为方式来实现。在非暴力的行为方式中,网络恐怖主义是一个典型。例如,1995年意大利中央银行、核物理研究所等地方的计算机系统遭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在计算机网页中留下了这样的文字:“我们(长枪党武装)回来了!我们控制你们的信息系统。”尽管该党不搞暗杀,不投放炸弹,但是窃取了诸多保密信息,散布恐怖网络信息,使得整个计算机系统混乱。

毫无疑问,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网络系统崩溃或者坍塌,无疑会给人的心理造成巨大恐慌。针对这些新型的恐怖活动,必须要及时预测,并采取妥当的方案予以应对。一些国家(例如法国)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学理的讨论,将网络恐怖主义等列入刑事立法计划中。

尽管目前来讲,诸多新型的恐怖主义形式会出现,对于恐怖主义的外延可能无法界定得非常清楚,但是我们需要思考:如果对于恐怖主义的界定过于抽象笼统,则容易使得最后的实践背离了原有的初衷,成为相关机构控制言论和行为的工具。以美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为例,美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界定非常宽泛。《爱国者法》中规定了“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即在美国境内实施的以威胁或强制方式影响政府政策,违反刑法并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样的界定让美国诸多学者感到忧虑,他们认为,美国政府有可能借此将美国打造为警察国家,扩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侵犯个人的私权,造成人民生活的高压化。因此,在对恐怖主义作界定时,除了要翔实的界定之外,还需要附加具体形式的列举,这样才可以控制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刑罚所带来的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使其不超过合理的限度。

普通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分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项特殊的犯罪,通过将普通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加以比较,我们发现两者具有相似之处:从行为形态上看,普通犯罪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构成是一样的,都是谋杀、劫持人质、纵火、绑架等,应该说行为的侧面都是一样的。

恐怖犯罪和一般犯罪的被害人不一样,恐怖犯罪有两类受害人:一类受害人是直接遭到伤害或者威胁的人;另一类是民众。比如说,一个人在公共汽车上安置炸弹,炸弹爆炸后车上的人全死了。他的目的是恐吓那些没有在公共汽车上的人,所以公共汽车上的人是受害人,其他不在车上的人是第二层受害人。普通犯罪目标、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复仇。一般的普通犯罪很少具有特定目的,而恐怖行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主要是在平民当中散布恐怖。恐怖犯罪的目的不仅仅是针对犯罪目标,主要目的是造成一定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力。普通犯罪选择适合自己的手段,比如杀人用刀不会用炸弹;但是恐怖主义追求最大效果,经常出现高射炮打蚊子的情况来制造恐怖气氛。普通犯罪中,90%的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识的,但是恐怖主义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不认识的,加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对象是随机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从造成的伤害方面来说,普通犯罪主要是为了个人的目的、个人的利益才去犯罪,比如抢劫是为了满足物质需求、杀人是为了复仇等等。但是恐怖主义犯罪对个人来说,是没有个人利益的,通常恐怖分子是把自己的生命奉献给特殊的事业,自己是得不到任何收益的,这是两种犯罪的不同状况。普通犯罪要考虑犯罪成本问题,底线是个人利益的得失,是生命是否受到威胁;而恐怖主义的犯罪没有底线,牺牲自己的生命被认为是值得的。普通犯罪会受到社会谴责,比如杀人、抢劫的行为是被整个社会所否定的;而恐怖主义行为尽管会受到谴责,但是在极少数群体中却会被评价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

普通犯罪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对待恐怖主义绝对不能采取协商的手段,因为这样会助长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时甚至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绝大多数普通犯罪的犯罪人觉得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也是心理要素的一部分;但是对恐怖主义者来说却有一种荣誉感,恐怖分子认为自己为了“圣战”牺牲很光荣,这与普通犯罪的心理状态是不一样的。普通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因为普通犯罪的犯罪人要平衡得失。但是对于恐怖主义者来说,他们不计较得失,没有预防的效果。

在以上诸多因素中,犯罪目的是最为重要的,在判断一个罪是普通犯罪还是恐怖主义犯罪时,特别需要判断其目的中有无威慑、恐吓其他人的意思。

虽然恐怖主义在不同国家面相有些许不一,但是相比普通犯罪,它有着一些明显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各国达成共识的基础,正是这些特征才敦促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应对恐怖主义的决议,让各国出台特别的反恐怖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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