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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规则以及股票委托买卖要收费吗

2024-03-24 22:45分类:公司分析 阅读:

关于可转债的知识和经验分享,不是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希望通过分享帮大家对可转债有一个粗略的了解!码字不易,请各位看官关注+点赞!

可转债的基础交易规则共有四条:

第一条就是当天买入,当天就可以卖出t+0

第二条就是理论上没有涨跌幅的限制

这里为什么说是理论上呢?这是因为去年深交所对可转债的交易规格进行了修改,表面上看,可转债的涨跌幅是没有限制的,但实际上却有限制,只不过是大家需要去推算罢了。当然,现在上交所的可转债仍然没有涨跌幅限制,正是因为有了这两个规则,可转债也成了很多人的赌注。最近这两年出现了很多妖债,这是市场上热炒资金炒作的结果。可转债本身只是一个工具,工具是中性的,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关键是看人们怎么去用,可转债的交易时间和股票一样,都是上午九点十五到九点二十五进行开盘集合竞价,九点半开始连续竞价,直到中午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开盘,三点收盘。

可转债的基础交易单位在沪市和深市略有不同,沪市的基础单位是手,一手等于十张,一手即整数倍申报。深市可转债的基础交易单位是张,十张及其整数倍申报,它俩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大家在挂单的时候还是要留意一下区别。

四个基本的交易概念,

第一个概念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是指一段时间内,交易所接受投资者的买卖申报委托单后,集中撮合竞价的一种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它所遵照的原则就是最大成交原则。在所有的委托单中,可以实现最大成交量的那个价格就是最终的成交价。

集合竞价,最终的成交价只有一个比最终成交价高的买入价和比最终成交价低的卖出价都会以最终的成交价成交。

连续竞价是指盘中时间大家提交买卖申报逐笔撮合的竞价方式,也就是每个交易者提出自己的买卖申报之后,由电脑进行排队撮合交易的过程。下面我们讲的

第三个概念,其实是前面两个概念的融合,就是先结合竞价,再连续竞价。具体应用场景:深交所的可转债盘中触发临时停牌之后,大家是可以继续委托申报的,等后面复牌的时候,深交所会先对停牌期间大家所做的委托进行一次集合竞价,然后再开始连续竞价。

第四个基础交易概念就是存储释放。深交所对于可转债的价格申报整体来说比较宽容,刚才提到了允许大家在可转债盘中停牌期间进行申报。深交所的宽容还有一个体现,当我们委托的价格超过了竞价所允许的范围之后,并不会成为废单,而是会暂时存储在交易系统的主机里,但是不进入竞价系统,等我们申报的价格符合竞价范围之后才会进入竞价系统。

基础概念了解后,正式讲解具体的交易规则细节。

首先看开盘,开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新债上市首日开盘,第二种情况是老债开盘,这两种情况又对应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他们的具体规则要求也不一样,所以最终就出现了四种情况

首先看上交所新债和老债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要求是一样的,都是前收盘价的70%到150%,70%是下限,150%是上限,因为可转债的发行价都是一百,所以上交所新债开盘价的范围就是七十至一百五十元。上交所新债上市首日开盘价的上限是一百五十元,这一点大家要特别留意,不要把自己中签的新债卖低了。

再看一下深交所的转债。深交所新债和老债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要求是不一样的。在深交所可转债上市第一天,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是发行价的70%到130%,也就是七十到一百三。深交所老债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是上下10%,也就是前收盘价的90%到110%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新债上市首日的开盘集合竞价呢?是因为现在参与可转债打新的投资者很多都是小白,绝大多数投资者既不了解可转债的竞价机制,也不了解可转债的交易规则,他们的习惯就是上市开盘就卖,因此这可能会出现一些错杀的机会。

开盘之后的交易,在盘中可转债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会有临时停牌。在临时停牌规则上,现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已经统一了起来,就是涨跌幅首次达到或超过20%,停牌半小时涨跌幅首次达到或超过30%,都会直接停牌到14:57。

比如说某支新债今天上市,开盘集合竞价就涨到了一百二,那么它就会停牌到十点,然后再复牌。

再比如说某只新债今天上市,开盘结合竞价直接到了一百三,那么它会一直停牌到下午两点五十七,老债也是同理。

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上交所和深交所又有很多交易规则上的不同,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上交所不允许大家委托申报,但是深交所却允许大家委托申报,因此深交所对投资者更为友好一些。

为什么呢?因为上交所在临时停牌期间不允许大家委托申报,复牌之后直接就是连续竞价,那大家就只能干等着复牌,一复牌就要比拼手速,挂单很痛苦。但是在深交所允许大家在盘中停牌期间委托申报,只要后面复牌时我们的价格在有效申报范围之内,而且在时间上有优势,那么我们的价格就有可能会成交。

正是因为上交所和深交所盘中停盘期间在允不允许委托申报上有不同,所以在临时停牌结束之后,复盘时大家的规则也有不同,上交所的各转站在盘中临时停牌结束之后直接就是连续竞价,而深交所因为在临时停牌期间允许大家进行委托。所以在深交所盘中临时停牌结束之后,复牌时会先对大家在停牌期间的委托申报进行一次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完之后再进行连续竞价。当然深交所的可转债如果临时停牌直接到了十四点五十七,也就是最后3分钟,那就先进行复盘的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的结合竞价。

在盘中连续竞价的规则上,深交所与上交所他们也略有不同。上交所的可转债连续竞价时,报价需要在最高买入价,也就是买一的90%和最低卖出价也就是卖一的110%之间,超过就是废单。深交所的要求报价在最新成交价的90%至110%,超过范围的仍然暂时存储在主机中,这两者有很细微的差别,大家要注意。

接近收盘这个阶段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收盘前的3分钟,从十四点五十七到十五点,这3分钟里,两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又是不一样的

最后3分钟上交所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是连续竞价,而深交所的规则是集合竞价,这点大家也一定要留意。另外还要说明一下,无论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可转债不能隔夜委托。最后再强调一遍,无论是开盘结合竞价还是盘中连续竞价,在上交所进行申报时,如果价格超过了范围的限制,那么就直接显示为废单。但在深交所申报时,价格超过了委托的范围,会暂时存储在交易系统主机里,不会进入竞价系统,等符合报价范围之后才会进入竞价系统,这点大家务必要记住,以上就是可转债的详细交易规则。

再探讨一个问题,之前说了,现在的可转债只是理论上没有涨跌幅限制,这里之所以用理论上这三个字,是因为深交所去年进行了可转债交易规则改革,表面上没有限制,但是实际上限制了可转债的涨跌幅。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可转债涨幅达到30%之后会直接停牌到十四点五十七,然后先进行复盘结合竞价,再进行收盘结合竞价。每次结合竞价相对于最近成交价最多上涨或下跌10%,因此,深市和转债的最大涨跌幅就受到了限制。

最大涨幅:130%*110%*110%=57.3%

最大跌幅:70%*90%*90%-1=-43.3%

因为可转债的发行价是一百元,所以深市新债上市首日的最高价就是一百五十七点三当然可能会多一点点,因为报价不是连续的,不一定刚好在30%或10%成交,因此有可能会超一点点。

沪市因为一直都是连续竞价,所以涨跌幅仍然没有限制,可转债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不断变化。

深交所新债上市第一天开盘最高价就是一百三十元,开盘一百三的话会直接停,排到十四点五十七,先进行复盘集合竞价,然后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一天下来,总共只有三次成交机会!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拟投资股市,后又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由其代为炒股。本以为在专业人士操盘之下能够大赚一笔,没想到不久之后,近50万投资款亏损至仅剩6万余元......巨额亏损由谁买单?

不顾证券公司提醒

让从业人员代为炒股

周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开户时证券公司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之后,胡女士与周某私下协商由周某代为炒股,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期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电话回访提醒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胡女士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拒。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周某明知禁止性规定仍接受委托 承担主要责任

广州中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的经济活动。

近年来,部分投资者由于自身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遂选择委托专业理财机构或专门人员代为理财。但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胡女士为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周某对投资损失承担60%的责任,由其向胡女士赔偿2482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叶汉杰、何忠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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