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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买入交易规则_股票委托

2024-04-20 07:40分类:短线技巧 阅读:

1、可转债交易机制:

T+0交易:即当天买入某只可转债,当天即可卖出。

即在帐户中,输入要买入的债券号码,即可买卖可转债

2、沪深转债交易单位:

①沪市转债(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可转债)

代码:11开头(如“合力转债110091”)

交易单位:1手(买入时最小单位1手)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1元

②深市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可转债)

代码:12开头(如“声讯转债127080”)

交易单位:10张(买入时最小单位10张,若输入单位格式不对则无法成交)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1元

3、可转债交易时间:

①沪市转债:

9:15-9:25 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

9:30-11:30、13:00-15:00 为连续匹配时间。

②深市转债:

9:15-9:25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

9:30-11:30、13:00-14:57 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 (该时间段大部分涉及新债上市130元开盘涨停,其它投资一般没什么影响)。

③开盘集合竞价:

每个交易日的9:15-9:25是开盘的集合竞价时间 (即不是非得

9:30才可以交易)集合竞价的时间段内,所有交易在9:25以同一价格成交,这个价格就是9:30的开盘价。

9:15-9:20 可以挂单,可以撤单。

9:20-9:25 可以挂单,不可以撤单

集合竞价的产生:按照买卖双方最大成交量的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如何理解呢?我们举例说明:

3个买家 (甲、乙、丙) :

甲委托买入价18元,2000手

乙委托买入价17元,900手

丙委托买入价16元,2500手

2个卖家(戊、卯) :

戊委托卖出价17元,2500手卯委托卖出价19元,1000手

成交顺序:

买方:先成交甲的2000手,再成交乙的500手 (总的是2500手,所以乙成交500手)卖方:成交成的2500手

最终成交价格是17元(因为没有买家以19元的价格买入,所以卯的19元交易单没有成交)。

如果有一个好的标的,你非常想买入的话,可以稍微把价格挂高点去买入;或者说你非常想卖出,可以把价格挂稍微低一点去卖出,这样可能成交概率会高一点,因为它们是按照买卖双方最大成交量的规则去成交的。

4、价格涨跌幅限制及申报范围:

①上市首日:涨幅比例最高为57.3%、跌幅比例最低为43.3%

②非上市首日:沪深两市非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涨跌幅比例为20%。

[注意:沪深两市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5、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

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沪深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9:30-10:00)

②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9:30-14:57)

注意:

(1) 深市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接受申报,也可撤销申报。沪市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可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2)上市第二天开始没有临时停牌制度。(3)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6、上市首日有效申报范围:

沪市转债:

(1)集合匹配阶段的为发行价的上下30%(即在9:15-9:25集合竞价时间段,大家挂单的价格范围要在70元-130 元之间)

(2) 连续匹配阶段 (9:30-11:30、13:00-15:00) 为不高于最近成交价的110%且不低于最近成交价格的90%

深市转债:

(1) 开盘集合匹配期间为发行价的上下30% (即在9:15-9:25集合竞价时间段,大家挂单的价格范围要在70元-130 元之间)

(2) 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以下是人话:

假如一个新债上市当天,开盘价直接130元涨停,则后面的挂单为:

14:57-14:58 挂单为:130* (1+0.1) =143元 (即最高可挂143元,这个时间段价格最高可涨至143元)14:57-15:00挂单为:143* (1+0.1) =157.3元(即最高可挂157.3元,这个时间段价格最高可涨至157.3元,即哪怕挂单价格再高也是无法成交的)

(3)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7、投资门槛:

2022年6月18日起实行可转债新规(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升了申请开通可转债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门槛。需满足: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股票、基金、余额、理财都算)

(2) 参与交易经验满24个月 (2年) 以上。(交易经验是从名下账户第一次购买股票时起算,)

看了这一份大集合,大家还有疑问吗?帮助大家统计了目前市场上的最低费率,供大家参考,帮助大家避坑!

 

中新网徐州9月6日电 (朱志庚 李梦瑶)市民方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证券公司的营销人员说动了心,开户让营销人员帮忙炒股,没想到十年投资320万余元,一分没挣反倒亏了60万余元,方女士诉至法院维权。9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通报此案审结情况,法院依法判令证券营销人员赔偿客户股票账户损失42万余元。

2010年6月,方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某证券公司驻点营销人员祝某向其推介了证券产品,并称钱放在银行赚不了多少,自己炒股很厉害可以无偿帮助方女士炒股赚钱。方女士心动应允,在该证券公司开立了账户,并将账户密码等告知祝某,委托祝某进行股票投资理财。

2014年2月,经祝某推介,祝女士又与该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该公司融资借款,由祝某继续操作进行股票交易。

由于对炒股不在行,也不会使用APP查看自身证券账户资产,方女士全部依赖于祝某发送的短信了解资产状况。看着祝某每日发来余额百万元的信息,方女士沾沾自喜且深信不疑。

2020年9月,方女士因购房需要提取资金,才获知证券账户真实资产情况。经查流水显示,方女士的账户累计资金投入320万余元,累计资金转出260万元,另外60万余元资产“不翼而飞”。与祝某沟通无果后,方女士向证券公司进行投诉,证券公司核查后对祝某作出了辞退处理。

方女士认为,祝某通过虚假短信使其对证券账户的资产状况产生错误认知,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祝某则辩称双方形成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证券业本身存在系统性风险,方女士证券账户资产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祝某和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祝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仍接受方女士委托并进行了实质的股票交易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原告方女士与被告祝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祝某严重违反行业禁止规定,并虚构资产信息蒙蔽原告,导致原告亏损60万余元,祝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方女士轻信他人,将账户、资金、交易密码全权交由祝某掌控,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证券公司仅提供账户渠道、融资融券金融服务,对被告祝某进行了合规培训,也在原告数次开户和交易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公平原则等,法院认定被告祝某承担损失70%的责任、方女士自担30%的责任,遂判决祝某赔偿方女士损失42万余元。(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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