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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买入增加说明什么(融资买入费用)

2023-05-17 07:24分类:炒股问题 阅读:

e公司讯,截至11月9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7778.25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增加6.01亿元;深交所融资余额报6879.24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增加19.29亿元;两市合计14657.49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增加25.30亿元,融资交易额1098.15亿元,占A股成交额14.18%,其中融资买入额561.73亿元,融资偿还额536.43亿元,交易活跃度下降4.64%。统计发现,融资客保持连续8日净买入,合计245.61亿元。(此稿由证券时报e公司写稿机器人“快手小e”完成。)

本报记者 张颖

见习记者 刘慧

随着进入四季度后A股市场的震荡,融资客的行为受到市场关注,投资者希望能从中捕捉到市场资金动向或投资机会。

10月份以来(截至10月20日),沪深两市两融余额总量15557.45亿元,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来看,沪市余额8444.01亿元,增加127.37亿元;深市余额7113.44亿元,增加63.46亿元。

两融交易的参与者也有增加,10月20日,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为20.49万名,本周(不包括10月21日)日均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为20.34万名,较上周日均增加3.65万名。

同花顺数据显示,10月10日至10月20日,在申万一级31个行业中,有16个行业获融资净买入,其中电力设备、食品饮料行业期间融资净买入额超10亿元,分别为21.33亿元和18.36亿元,此外有色金属和银行业期间融资净买入额超5亿元。

巨泽投资董事长马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力设备和食品饮料行业个股受到融资客的青睐有其内在的投资逻辑。对电力设备行业而言,主要是受“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驱动。我国新能源建设如火如荼,不管是储能、光伏还是风能建设都在前所未有的快速扩张,必将带来电力相关设备需求的快速走高,相关上市公司业绩增长明显,且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对食品饮料行业而言,一是食品饮料板块在经过长期下跌后,估值泡沫已基本消化,价值已凸显;二是9月份我国PPI增速继续回落,同比去年增长0.9%,CPI不断抬高,同比去年增长2.8%,PPI与CPI剪刀差减小,意味着产业链利润正在向下游转移,对传统消费品食品饮料形成利好。

排排网财富公募产品经理朱润康表示,高确定性是融资客青睐电力设备和食品饮料行业的主要原因,电力设备中的风光以及新能源汽车等板块正处于高景气周期,而且在政策支持上也是利好不断,有助于推动行业持续高景气,因此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成长确定性非常高,成长空间也非常大。食品饮料行业受益于消费的持续好转,业绩回暖,而且目前食品饮料板块正处于低位,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现阶段是左侧布局食品饮料板块非常好的时机。

具体融资标的方面,10月10日至10月20日,共有1044只两融标的获融资净买入,其中64只个股期间融资净买入额均超过1亿元。贵州茅台获期间融资净买入额居首位,为24.43亿元,隆基绿能、江淮汽车,通威股份等标的紧随其后。

获融资净买入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好。截至10月21日下午4时,上述1044只个股中,已经有50家公司发布了前三季度报告,有48家公司实现了营业总收入和归母净利润的同比双增长,占比达96%;另有131家公司发布了业绩预告,119家公司业绩预喜,占比逾九成。

进一步梳理发现,在上述1044只个股中,125只属于医药生物行业,共获得期间融资净买入30.50亿元。10月份以来,上述医药生物行业125只个股中,有109只实现上涨且跑赢同期上证指数。医药生物板块整体也表现亮眼,累计涨幅8.97%。细分领域来看,医疗器械板块涨幅14.62%,中药板块涨幅11.70%,医疗服务板块涨幅6.24%。

首创证券表示,随着医疗新基建的发力,医疗机构进入新一轮扩张周期,相关医疗设备需求也将持续上升。目前全国已上报超过2000亿元的医疗设备贷款需求,随着财政贴息贷款逐步落地,医疗设备需求有望快速释放。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 称会员) 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 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 未作规定的,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 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 下材料: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 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 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 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 3 个交 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 明确客户参与融 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 引导客户在充分 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 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 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 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 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 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 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 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 5%以下上市 流通股份的股东。

第七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八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会员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 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受理。

第九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 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 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 式申报, 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 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 容。

第十一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 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债券的, 申报数量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 交价;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

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 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 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四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 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 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 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 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 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 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 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 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 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 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七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

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 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 现金补偿。

(三) 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以及买入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 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 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 产的名单。

(四)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 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 6 个月。

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 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二十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 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 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

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 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 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 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本所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不表明本所对标的证券的投资 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十四条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 可作为标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外的股票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1 亿股或流通 市值不低于 5 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2 亿 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8 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 4000 人;

(四)在最近 3 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 15%,且日均成 交金额小于 5000 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 过 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 5 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 5 个交易日;

(二) 最近 5 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2000 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 5 个交易日;

(二) 最近 5 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2000 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 1 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 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 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 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三十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 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 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 之后的, 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 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 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的, 本所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 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四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

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 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 应当向客户收取一 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 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六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 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70%, 其他 A 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5%;

(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90%;

(三)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 率最高不超过 95%;

(四) 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 盈率在 300 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 A 股股票, 以及权证的折算率 为 0%;

(五)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80%。

第三十七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 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八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 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的折算率实行动态化管理与差异化控制。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 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 得低于 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 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 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四十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 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 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 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 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 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 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可充抵 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

入金额)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 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 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 券市值) ×折算率] 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 应的折算率,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 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第四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 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 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 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三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 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 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 他担保物价值) /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 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 担保比例时, 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 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 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 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 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 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 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 算其市值。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 险管理能力等因素, 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 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 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 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

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 求。

第四十五条 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 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 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 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或解除其他担保物 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 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七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 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 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监控与管理, 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 监控。

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会员应 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 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五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 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 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 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 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 包括 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 25%时, 本所 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 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 20%以下时, 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 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 75%时, 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 70%以下时, 本所 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上述融资监控指标为“会员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 “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 值的比值。

第五十三条 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 量的 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 场公布。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 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 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 量的 75%时,本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 公布。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 70%以下时, 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 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 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五条 标的证券发生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可以视 情况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重大风险情形消 除的, 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 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六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可 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 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 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 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 检查。

第五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 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 应当要 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 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 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 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 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 券源。

第六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 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 不得融券卖 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 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 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 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 约收购义务。

第六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由 会员以自己的名义, 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 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 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 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 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 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 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 理办法》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细 则有关股票的规定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证券类资产, 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二) 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 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三)日均换手率,指最近 3 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 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四)日均涨跌幅,指最近 3 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 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五)波动幅度,指最近 3 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 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六)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七) 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八) 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 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九)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 是指其当日收盘价 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基金发生权益分派、份额拆分合 并等情况的, 其上市可流通市值为其除权(息)参考价与当日 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

(十) 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 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或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 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十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 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 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 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 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 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 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 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七十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 的具体规则,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 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半年股票市场交易经验、申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风险级别到达c4及以上。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自己查询下自己目前所在券商是否具备两融业务资格,具备就咨询下费率利率及是否能线上办理等,多数人都在在意利率费率,低一些每年都能节省不少钱,目前交易费率在万1左右,融资利率在5%左右,所在券商比较高的话可以找低的重新开。如果没有业务资格则找一些排名靠前的证券公司咨询费率相关的再开即可。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1.简称“两融”,又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其中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2.举个例子:假如你看好某只股票将要上涨,但这时手里的钱不够或者是想买得更多,那这时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证券,到期还钱即可。另外如果不看好某只股票,预测近期一段时间会下跌,但自己手里没有这个票或者是你想要做空这只票,那这时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到期还券即可。

二、开通条件:

1.开通融资融券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半年股票市场交易经验、申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风险级别到达c4及以上。

 

三、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1.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客户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客户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3.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客户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四、开通流程:

1.线上标准:第一次开通两融或者已经销掉其他券商两融,在该公司满足开通前20日日均资产50万和第一笔股票交易经验满半年申请开通,客户经理会发两融开通指导文件给你,你根据文件提示步骤操作开通即可,这个过程大概40分钟左右。

2.线上非标准:针对于想快速满足日均条件的投资者,先把上一家券商的负债和在途业务处理完毕,然后打官方客服电话询问销两融的流程,如果涉及转户也一并预约时间办理,在办理前一天新开券商开出资金账号并入金50万以上,到时间一早就去原券商打20日均资产证明,发给现券商客户经理确认是否可用,之后销掉两融及办理转户即可。

 

五、当天融资融券开仓交易,当天还款,会收取哪些费用?

1.当天融资开仓交易后就还款是不收利息的。但仍然会收取信用交易佣金,沪市还会收取过户费、卖出会收取印花税。

2.当天融券开仓,只能在下一交易日归还负债(当然买券还券或者是现券还券都可以)。所以说融券当日是不能结清负债的。

六、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呢及需要注意哪些?

1.利用融资效应把收益放大:利用融资增加购买标的的筹码,买入后若是股价上涨,就能够拿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2.利用价值型标的作为担保物从而免除追加资金,当然获利后不能忘了给券商支付利息。

3.利用融券效应做空赚取收益:比如预估某个标的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下跌,这个时候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在某个价格抛出,之后下跌后买入相应数量的股票还给券商。

4.注意开通方式、两融利率、结息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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