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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是什么意思与股票委托收费标准

2024-03-13 01:08分类:资金仓位 阅读:

前言: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利用资金供求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金融中介涉罪风险及法律分析》系列拟讨论不同类型金融中介的涉罪风险并对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本期文章聚焦于证券、期货领域的配资中介的涉罪风险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配资中介的定义

(一)配资

配资就是“借钱炒股”。实践中将配资分为场内配资和场外配资,“场内”“场外”并不是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划分,而是以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作为划分标准。具言之,“场内配资”是指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之表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而“场外配资”是指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配资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等方式将资金出借给用资方进行证券交易,通过收取保证金、享有平仓权等方式保证配资资金不受损失,并赚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相较于场内配资而言,场外配资虽收取较高利息和手续费,但由于对投资者没有准入门槛且融资杠杆比例高,所以市场需求旺盛。()

(二)配资中介

本文所称配资中介,特指介绍、提供场外配资业务的主体。其通过介绍民间资金(也称“金主”)至有配资需求的主体处(融资方),用于场外配资业务,赚取中介费用、利息差额等。

实践中,配资中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纯介绍性质配资中介及提供配资相关服务的配资中介。提供配资相关服务的配资中介如拥有较多资金来源的配资经营者、提供分仓软件的配资经营者等。

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对场外配资行为的刑事制裁,往往通过将其作为附属行为或目的行为入罪,主要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诈骗罪等罪名,与之相关连的配资中介可能会根据参与程度的不同以共犯的形式被定罪处罚;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20条第4款明确将融资融券业务规定为需证监会核准的特许经营业务,单独的场外配资行为随即在司法实践中可被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

二、场外配资业务模式

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交易是否真实,场外配资可以分为实盘配资和虚拟盘配资,其中实盘配资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单账户配资模式、两融账户绕标模式和信托模式。

(一)虚拟盘配资

虚拟盘配资模式没有真实交易,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场外配资业务。具体模式为:配资经营者吸引客户在平台配资炒股,客户实际上是在配资经营者的模拟系统内交易,客户的资金并未真正进入证券、期货市场。平台可能会存在操控交易软件、提供反向操作建议、限制资金转出等行为,达到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此种类型的“配资业务”实践中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实盘配资

实盘配资与虚拟盘配资相对,是指资金真实进入证券、期货市场,并进行了真实交易。按照账户、资金具体的关联方式,实盘配资主要可分为三种模式:

1.单账户配资模式

单账户配资模式也称出借账户配资模式,是指融资方将保证金打入配资经营者(具有中介性质)提供的账户,出资人(金主)作为证券、期货账户和资金出借方提供其账户及配资资金,配资经营者作为中介方赚取配资利息差额。配资公司根据配资协议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负责对融资方交易进行风控盯盘。

与该模式相似的是直接向融资人账户配资模式,也称客户账户模式,是指融资人使用自有账户交易,配资经营者(可能兼具中介性质)、金主将配资转入客户账户,并名义上取得盯盘、平仓等操作权利。囿于此种模式下配资经营者和金主无法对融资人自有账户实施有效控制,风险难以把控,故实践中采用较少。

2.两融账户绕标模式

两融账户绕标模式实际上是单账户配资模式的变体,区别在于出资人的资金来源。两融账户绕标模式是指融资方将保证金打入配资经营者提供的账户,出资人作为证券、期货账户和资金出借方提供账户及配资资金,并进行融资融券绕标操作(场内配资)以增加可操作资金,配资经营者作为中介方赚取配资利息差额。配资经营者根据配资协议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负责对融资方交易进行风控盯盘。

该模式具有较为隐蔽的外观,使用了合法合规的场内配资操作加大杠杆,增加可操作资金。由于融资融券的年化成本远低于配资成本,因此配资经营者具有较为可观的息差收益。

3.信托模式

信托模式是指配资经营者与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结合各自优势,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实际上是利用信托计划融资、加大杠杆,通过提供配资的方式投资证券市场。信托模式一般以包含股票配资功能内容的结构化信托和伞形信托合同

在具体的配资操作手段中,较为常见的是系统分仓配资。系统分仓配资是指由配资经营者开设账户后通过分仓软件进行分仓,根据融资方提供的保证金进行配资,将配好资金后的二级账户(子账户、虚拟账户)交给融资方使用(配资经营者是外观上的“金主”,兼具配资中介属性),配资经营者设置预警线及平仓线,监控融资方股票投资交易并及时止损。融资方通过配资经营者提供的客户端系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委托指令先发至分仓系统,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配资经营者不仅收取配资利息差额,同时收取交易佣金或手续费。

系统分仓配资是配资经营者控制较大规模可操作资金时较常采用的配资操作手段,在上述两融绕标模式和信托模式中,系统分仓配资模式存在较为广泛。三、配资中介在场外配资业务中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认定

在场外配资业务中,提供配资相关服务的配资中介较多,纯介绍性质配资中介较少,且提供配资相关服务的配资中介常常具有多重身份,如分仓软件开发者、拥有较多资金来源的配资经营者(配资公司)等,因此配资中介可能会涉嫌侵犯不同种法益的多个罪名。并且由于存在虚拟盘配资等以“配资”作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与配资业务相关的涉罪罪名则显得更为宽泛,此类以“配资”作为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本文对此部分不予赘述。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配资中介被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湖南东能集团实控人罗某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某等人共谋操纵证券市场案。本案是配资中介首次因明知操纵仍提供配资行为被刑事追责的案例。

本案中,罗某操纵证券市场的资金大多来自于民间配资公司,其获取资金后,利用资金优势,采取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段,操纵迪贝电气、海鸥股份、世纪天鸿、道森股份等8只股票。配资中介共为罗某筹借配资10.8亿元资金,其中配资中介龚某属于提供配资相关服务的配资中介,是拥有较多资金来源的配资经营者,其以1:4或1:5的比例为罗某提供配资,收取高额保证金后,按照罗某的要求操作手下账户买卖股票,且二人明确约定配合出仓。虽龚某自称,自己只是经营一家配资公司,为投资人提供资金并收取佣金,并不清楚罗某的违法交易,自己只是协助。但从前述行为来看,龚某积极参与了罗某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因此以共犯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关于配资中介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争议较大。特别是该罪名一直以来因其存在“口袋化”的特征而饱受诟病。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的位置以及其罪状表述来看,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要求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性利益。

从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的规定来看,配资中介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在没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特许经营的情况下开展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前者一般是指配资中介经营分仓软件,使用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和强制平仓等证券交易业务;后者是指配资中介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业务。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在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被纳入“证券业务”范畴,因此在2019年之前,提供场外配资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是存在争议的,有观点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属于旧《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并且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对该项业务需获得许可的属性进行了确认(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场外配资业务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但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该争议已基本消弭。

综上,上述两类配资中介均可能因未获许可进行经营而侵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性利益,而涉嫌非法经营罪。就提供分仓软件的配资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例见下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部分;拥有较多资金来源的配资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乐易金融非法经营案,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郑某、周某等人于2014年9月创立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中心(普通合伙),随后建立专门网站,并在浙江、山东、山西、湖南等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代理商设立“乐易金融”网点,面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参与“乐易金融”期货项目,其模式为:乐易金融招揽客户入金(缴纳保证金)后,为客户提供10到50倍不等比例的配资,客户使用乐易金融提供的专门软件进行配资后的期货交易,乐易金融按客户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截至2016年1月案发,乐易金融共发展3203名客户,收取3.34亿余元客户入金,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客户损失高达1.8亿余元。2017年12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乐易金融”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郑某、周某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上述案情可见,该案的模式为近似单账户配资模式结合系统分仓配资模式;可见2019年《证券法》修订之前,实践中也存在将场外配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观点。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

该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情形。《人民检察》2022年第10期层刊载一典型案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李某担任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接受赠予或购买破解的券商交易接口程序,利用该程序以甲公司名义开发和运营具有证券交易虚拟分仓功能的A软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约万分之一或者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向服务使用者收取交易佣金。 经鉴定,A软件中的B子程序能够调用券商交易接口插件动态链接库中的函数,实施打开插件、登录账号、下单、撤单以及查询各类交易数据等操作。此外,李某在担任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乙公司名义使用A软件经营证券交易配资业务,为证券交易配资客户提供开立虚拟二级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证券业务,并为配资客户提供缴纳保证金数倍的资金在股市大盘进行证券交易,收取配资借款利息。

从案情来看,李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核心是B子程序能够调用券商交易接口插件动态链接库中的函数并实施相关行为。目前市面上的分仓软件类型多样,确实存在部分分仓软件,其子程序涉嫌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另外,A软件为证券交易配资客户提供开立虚拟二级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证券业务,实际上涉嫌违反前述《证券法》规定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并因此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关于有权威观点认为,虽然李某的行为外观是开发和运营具有证券交易虚拟分仓功能的A软件,并因此构成两罪,但不构成牵连犯,其行为侵害多个法益,不仅侵害了券商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计算机网络公共秩序,因此应当对其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数罪并罚。

四、结语

配资中介由于其功能的复杂性、重叠性、模糊性,对其分类及个案中可能涉嫌的犯罪难以一概而论。例如前述李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李某实际上既开展了证券经纪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又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场外配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即使外观上看是完整的单一的场外配资业务,其在刑法、行政法规的评价上可能具有多重违法属性。但总的来说,纯介绍性质配资中介数量较少、业务规模小,在实践中较少被认定为犯罪;提供配资相关服务的配资中介则存在较高的刑事风险。

 

每经记者:王海慜 陈晨 李娜 每经编辑:何剑岭

图片来源: 摄图网_500595467

券商“流量费”首现江湖!

提起“流量费”,大多数投资者首先想到的会是在使用手机上网后向电信运营商支付的费用。但是错了!本文中出现的“流量费”是指股票交易的流量费,即买卖一笔,不管是委托还是撤单都要收取!

而收流量费的主角,则是来自于业内的两家券商:东方证券、国金证券。

其中,东方证券在3月8日,已向“万一免五”的客户正式下达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流量费收取。

关于券商收取流量费一事,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对20余家中大型券商的调查中,不少券商行业人士都感到吃惊及不理解。更有券商网金人士表示,这相当于是吃饭不收费,但每吃一口都要收一次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者向上述两家券商发送采访函后,东方证券回应称,经过调查了解,目前已经紧急叫停了上述收费业务。

就券商收取“流量费”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度调查。

东方证券向普通客户收取交易流量费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独家获悉,东方证券向所有‘免五’的客户单独流量费,而且涉及沪深交易所场内A股、基金和债券等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委托流量费”已在3月8日向客户下达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开始征收。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东方证券的《委托流量费收取告知暨客户同意书》上明示:“交易所委托流量费为本公司向沪深证券交易所支付,交易所费用征收范围为在本公司开立资金账号并由本公司代理开立中国结算证券及场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向沪深交易所发出的场内A股、场内开放式基金及场内交易债券的买、卖及撤单委托。按每笔成功委托(不论是否成交,交易所接收到投资者委托即算成功委托)0.1元进行计费。”上述告知同意书进一步显示。

除了东方证券外,记者调查发现,国金证券也有收取流量费的类似情况。不过,与东方证券向所有“万一免五”的客户而且是针对沪深交易所股票、债券、基金等品种收取流量费不同,国金证券收取流量费则是针对开通了Ptrade或者QMT交易系统的用户。

据记者了解,Ptrade其实是恒生推出的极速策略交易终端,相比普通的交易系统,Ptrade可以实现更多的功能比如快速调仓、量化策略等。该终端向券商收费采取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买断后续付服务费,适合于拥有客户较多的大型券商,第二种是直接按照账户数量买,适用于客户数量较少的中小券商。

对此,记者向国金证券工作人员核实时,对方表示:“确实有收取流量费的说法。但是只针对使用Ptrade专业版交易深交所债券的时候,并且是量化交易,才会每笔收取0.1元的流量费。”

“我们普通投资者一般不会遇到,只有用特定的软件、针对特定的交易且交易债券才会被收取。”该工作人员进一步强调。

东方证券、国金证券收取的流量费究竟是什么呢?

有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个流量费并不是我们日常所了解的手机上网后向电信运营商支付的费用,而仅仅是交易所向会员即券商收取的一个费用,或者说是一项券商的成本而已。

目前投资者交易A股的交易费用由双向收取的佣金(政策规定佣金不足5元按照5元收取)、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卖出股票时收取)、沪市双向收取的过户费(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2)三部分组成,通常并不包括流量费。

而上述的流量费主要是交易所向会员单位即券商收取。根据深交所于2021年7月更新的收费标准,流量费的收费方式为每笔交易类申报(指买入、卖出、撤单申报)收取0.1元。会员每个席位每年享有的交易类、非交易类免费申报笔数同样均为3万笔。

不过上交所去年8月更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中,并没有流量费这一收费项目。有券商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这个费用明细表实际上表明流量费的收取方由原来的上交所转移为上交所技术公司,而其中关于流量费的收费标准与2020年上交所官网列示的信息基本相同。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深交所2004年发文的《关于调整席位管理年费收费模式的通知》(现行有效)第十四条规定:会员或机构不得以缴纳本所席位管理年费为由,向投资者收取除交易佣金外的其他费用。上交所2004年发文的《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各会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向投资者收取每笔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费用。

低佣却覆盖不了成本 不得不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交所网站了解到,流量费的收费标准是指每笔交易类申报(指买入、卖出、撤单申报)收取0.1元,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买入、卖出、撤单以外的申报)收取0.01元。

不过深交所明文规定,流量费是向券商收取的费用,那么为何东方证券、国金证券等券商依然执意要向投资者收取呢?除了文章开头东方证券在《委托流量费收取告知暨客户同意书》中提出的原因之外,国金证券工作人员在解释收费时也表示:“我司债券佣金设定很低,而且收费起点也很低。可转债属于T+0交易品种,如果使用量化高频交易,我们亏损会很大。不使用量化交易系统的客户或者使用量化交易系统交易其他品种是没有流量费的。”

有东方证券的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如果客户交易频次少一些,我们负担的每个客户流量费每年成本在3~10元;如果客户交易频次高的话,每个客户每年的成本在50~100元。一年算下来,我们营业部流量费的成本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综合核算后发现一年不仅没赚到佣金,还有可能要亏钱。”他同时表示:“这两年,我们开通的‘万一免五’的客户多一些,现在也还能开,入金一万元成为有效户就可以,但想‘免五’的话就必须要签订这个收取流量费的合同。”

据记者测算,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证券行业平均佣金率为0.310‰、0.288‰、0.263‰和0.245‰。行业佣金率持续下滑,主要是由于“一人一户”政策的放开和网上委托、移动证券等非现场交易方式的普及,投资者可以便捷地更换证券账户,投资者的佣金议价能力明显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6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调查发现,全国范围内至少有近10家券商推出“万一免五”的优惠活动,大打佣金战。但事实上这是不合规的。

记者曾获悉,某地区证券期货业协会下发的通知表示,辖区个别证券机构存在对部分客户不按“五元”最低标准收取佣金,并以此营销客户。此经营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2—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 号)中“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 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辖区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那么,上述向“免五”客户收取流量费的做法,会导致一些客户换券商吗?前述东方证券人士告诉记者,确实会有投资者不认可,打算换券商,我们也在尽量安抚,但大多数还是理解收取流量费,毕竟这笔费用比最低五元的成本还是少太多。“即使存在客户流失也是在所难免,但这部分客户都是交易类客户,本身我们从他们身上赚不到佣金,即使流失了对我们来说压力也不大。”他进一步说道。

20余家券商明确不收流量费

除了东方证券、国金证券外,业内还有其他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流量费吗?

A股市场由于每笔交易有最低5元手续费的设置,大部分投资者手工下单笔数不多,所以多数券商都选择自己承担流量费(这笔费用其实已包含在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中),再由券商向交易所缴纳。

国泰君安成都某营业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对于A股交易,我们公司只收取佣金(买入卖出双向收取),然后是印花税(卖出时候单边收取),再加上中登公司收取的十万分之二的结算费(券商代收,买卖双收)。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费用了(包括流量费)。”值得一提的是,结算费在其他券商的系统中也有被称作“过户费”的。

她进一步表示:“目前公司没有‘免五’的政策,因为毕竟现在‘免五’还是不合规的。免不免五其实差别不大,一个交易比较频繁的客户一年佣金也就几千块,差别也就是几百元的样子。而低佣金现在都是一些券商拓客的噱头。”

东方财富证券的客服日前告诉记者,目前普通A股交易费用除了由上述三部分构成之外,如投资者提交委托,会有0.1元的委托冻结,晚间清算完成后就会解冻回到投资者的账户。对于0.1元委托冻结的原因,该客服表示:“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发生多笔成交的情况,根据监管规定,券商是不能垫资的,所以需要冻结资金。”

另据了解,目前东方财富证券对普通A股交易暂不支持‘免五’,同时该公司对A股交易也不收取流量费。

安信证券网金部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公司不会单独向客户收取流量费,即使对量化客户也没有收取。

长江证券网金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指出,“我们不会收这种钱(流量费)的,因为这种钱收的意义其实不大。”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正在打“佣金战”的券商由于并不‘免五’,所以也通常不会向客户收取流量费。例如东莞证券湖北某营业部客户经理表示,在东莞证券开户,手续费可以低至万1.1(不过强调并不‘免五’),但公司目前不向客户收取流量费。

另外,记者从中信证券、财通证券、华林证券相关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处也了解到,这些券商目前也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流量费。

还有一些券商即便可以为部分大户‘免五’, 但通常也不会收取流量费。华龙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近日告诉记者,公司目前可以对资产1000万以上的量化客户作‘免五’,但是仍然不收流量费。

“通常只有资金量大的客户才有量化交易的需求,因为量化交易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成本,而大户(机构客户)每单交易的手续费一般会在5元以上。”该总经理进一步表示。

总体而言,记者近日从山西证券、广发证券、德邦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川财证券、第一创业、 中信证券、安信证券、财通证券、华龙证券、华安证券、华林证券、长江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龙证券、东方财富证券等20余家券商的工作人员或者投资者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些券商均没有收取流量费的说法。

对于部分券商存在的向投资者收取流量费的行为,某上市券商网金部门副总认为:“现在行业内的各家券商(不管是大、中、小型券商)对机构客户、量化私募和大户其实都有交易席位产品、高端交易系统的销售,然后一年收取相应的费用,其实这就是一种‘流量费’。”

在他看来,券商对客户额外收取流量费的意义不大,“不如直接让客户买系统更合适。而且客户做交易,券商已经收了佣金,再收人家流量费,我觉得这事情有点不合理。”

有行业人士认为,对于业内那些不‘免五’的券商来说,在每笔交易最低能收到5元手续费的背景下,基本就没有收取流量费的必要,虽然有部分券商可以‘免五’,但是往往都是针对大客户,而这些大客户通常一笔交易的佣金小于5块钱的情况并不多,所以对券商而言没有必要因为这一毛钱的流量费而损失大客户。因为大客户对券商的意义不仅仅是经纪业务,还包括两融等其他业务。

上述华龙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表示,业内的一些券商甚至可以为大客户开出万1的佣金费率,这说明在行业竞争趋于激烈的环境下,券商佣金可以不赚钱,但可以在大客户身上赚一些其他的服务费。“现在公司对营业部的考核指标包括了新增资产,哪怕佣金不挣钱,新增资产多也可以。”他表示。

在采访中,一些券商人士甚至对收流量费的行为感到有点惊讶和不可思议。例如在记者采访时,有券商工作人员表示还是第一次知晓收取流量费的说法,并且一度误以为是手机流量费。比如记者在向银河证券工作人员询问时,该工作人员最初就表示流量费为手机运营商收取。经过记者进一步解释后,该工作人员回应称:“根据确认,流量费不会摊给客户”。

“或许有些券商也是收取的,只是没有单独跟客户讲收取了,客户并不知道自己被收取了流量费。一般这部分流量费被收取后,只有通过营业部后台才能看到,客户通过APP查询资金流水是看不到的,只有自己去计算,但每天只是一毛两毛钱,也不容易被注意到。”有券商人士分析称。

另外,关于国金证券针对特定的客户、以特定的方式交易特定的品种后才会收取流量费的做法,有业内人士解释称,流量费是交易所向券商收取的,不应该是券商向客户收取,同时每个券商都有免费额度。正常情况下,券商不应该向客户额外收取流量费,除非该客户交易量极大,才会和客户协商。

律师:流量费不应当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就上述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咨询了多位证券律师。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认为:

1、证券交易所流量费,是交易所向经纪类券商收取的交易会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流量费的标准为每笔交易类申报(指买入、卖出、撤单申报)收取0.1元,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买入、卖出、撤单以外的申报)收取0.01元。

2、也就是说投资者每一次挂单成交与否,交易所都会向券商收取流量费。

3、交易所规定各交易会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向投资者收取每笔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费用,是因为券商本身就要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且每笔佣金不得低于5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4、佣金在法律上本身就具有劳务报酬的特征。换句话说,券商执行每笔交易收取最低佣金规定后,不存在亏损的可能。

5、但是,有些券商违规以“万一免五”方式开展低佣金不正当竞争,致使投资者的每一次挂单实际收取的手续费可能低于0.1元,再加上收取不到佣金的投资者挂单、撤单行为(仍然属交易所会收取每笔0.1元流量费的交易类申报),导致券商产生亏损。

6、这是“低佣金”下券商行业“内卷”,违规竞争的恶果,不应当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则向记者指出,流量费是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公司收取的项目,不应该转嫁到投资者头上。如果上述观点成立,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流量费的情况,实际上是违规的乱收费。

世泽律师事务所樊荣告诉记者,关于券商向普通投资者收取流量费的问题不能一刀切处理,流量费对于近年那些高频交易者或许是有必要的,但对于散户这么做是有问题的。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东方证券向客户收取流量费的做法不合理。东方证券这次向客户收取流量费据称是由于该公司‘万一免五’的开户政策导致现在成本面临压力的做法。‘万一免五’的开户政策本来就有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之嫌,而收取流量费又再次违反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果券商的佣金收费不能覆盖成本,就应当直接调高佣金收费,而不是通过各种名义来变相收费。这一方面导致券商通过不合规的价格战来争夺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券商又利用这种变相收费的方法误导投资者,以低佣金甚至零佣金的噱头吸引客户,但实际上通过其他隐形方式向其进行收费,从而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东方证券紧急叫停流量费收取

针对于向投资者收取流量费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分别向东方证券、国金证券发送了采访提纲,其中东方证券在书面答复中表示:经过调查了解,为体现审慎和负责态度,公司立即暂停此项工作,广泛听取客户意见,主动向证券同业公会汇报情况,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在上述1000余字的答复中,东方证券解释称: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在协商收取交易增值服务费(流量费)的过程中存在理解偏差,执行中将部分普通客户亦纳入了范围。

而针对于上述交易增值服务费,东方证券也表示当初决定收取这笔费用,主要是因为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为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量化交易需求,东方证券自主研发了相关独立交易系统,于2021年7月正式上线。该系统交易迅捷,处理能力快,达到10万笔每秒,客户使用后体验良好,系统获得了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认可。然而与此相对应,也产生了金额较大的交易所流量费用。在与重点客户进行持续需求调研的过程中,不少客户表示,该系统使用效果好,实现了交易创造价值的目标,愿意以公司承担的流量费作为基准,支付相应的交易增值服务费用。

在此基础上,针对交易需求频繁、公司需承担较大流量费用的客户进行了识别,由负责这部分客户日常服务工作的证券营业部,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参照流量费基准,协商收取交易增值服务费;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客户,仍维持原有的服务与收费。

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个别客户提出异议。2022年3月初,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客户表示收取交易增值服务费与之前约定的佣金费率存在不一致。为此,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与客户沟通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同时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的做法是否与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在协商收取交易增值服务费的过程中存在理解偏差,执行中将部分普通客户亦纳入了范围,从而引起客户投诉。

另外,对于佣金“万一免五”的问题,东方证券也回应称:就近年来的业务总体而言,公司的佣金收入能够覆盖与此相对应的全部成本费用。目前,公司实行免五佣金的客户数仅占经纪业务客户总量的1.4%,其对公司整体的佣金收入及成本的影响很有限,公司也对执行“免五”佣金政策持市场化态度,在执行和管理上较为审慎。

与此同时,针对于流量费的问题,国金证券在给记者的答复中承认了流量费收取的问题。不过国金证券表示,在具体的收取方面,主要是采取差异化政策,目前,可能会被收取流量费的客群范围包括:量化私募高频程序化机构客户、可转债(深圳市场)程序化客户、ETF程序化(非货币和非债券类)客户等。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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