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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dii审批主体(rqdii-存单)

2023-06-02 12:02分类:资金仓位 阅读: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9〕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继续开展和全面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继续开展和全面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推进服务业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贡献。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市全面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全面推进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2.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措施

国务院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展以来,围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提升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总体达到预期效果。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更好发挥综合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以负面清单制度为引领,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着力打造全面开放型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行区。不断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持续增强服务业发展动能和国际竞争力,逐步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形成市场更加开放、制度更加规范、监管更加有效、环境更加优良的服务业开放新格局。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把握政治中心定位,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能力。

坚持把保障政治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创造安全优良的政务环境。健全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产业安全保障机制。服务大局,全力做好国家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坚持口岸高效监管和严把国门安全并重,筑牢口岸监管防线。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加强区域和国际监管合作。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推动北京市与公安(进出境管理)、市场监管、海关、商务、交通、金融监管等中央国家机关实现相关数据互联开放共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城市运行综合风险评估预警体系,服务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全面提高应急处置和精准治理能力,高效保障国家政务活动安全。

(二)立足文化中心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推进文化行业扩大对外开放。自贸试验区政策中文化领域对外资扩大开放措施,经批准开展试点探索。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坚持扩开放和强监管相统一,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强化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多形式助推国际文化交流。完善文化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拓宽渠道,搭建文化展示交流平台,支持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有序引进外国优秀文化成果。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文化交流,深化友好城市文化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设立合资出版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办好“中华文化世界行·感知北京”、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图书节、北京优秀影视剧海外展播季、北京国际设计周、北京国际音乐节等品牌文化活动。服务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办理通关手续。服务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设立公共保税仓库,为赛事物资装备进境提供高效保障。

大力发展文化贸易。重点发展文化信息、创意设计、游戏和动漫版权等文化贸易,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文化+”整体出口,积极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北京)、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等。大力发展跨境文化贸易,搭建文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海外回流文物交易市场建设。探索设立文化发展基金,探索文化贸易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探索开展冬季和户外装备器材国际贸易等业务,加快建设集专业体育竞技、世界时尚运动精品体验与高端服务业于一体的体育产业示范区。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以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教师等因公出国(境),实行导向清晰的区别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着眼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持续优化为国际交往服务的软硬件环境。

强化航空口岸国际枢纽功能。推动北京航空口岸扩大航权安排,吸引国际航空公司开辟往返或经停航线。全面实施国际转运业务舱单电子化管理。对“国际—国内”、“国际—国际”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其行李,实施通程联运。扩大自助通关人员范围,打通出境通关堵点,改善通关环境,持续巩固提升口岸核心能力。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加强国际化专业服务供给。鼓励具有金融、建设等领域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京从业。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相关资质要求。进一步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在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中,适当降低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的资质要求。设立同时招收外籍人士、本国居民子女的国际化特色学校。

优化国际会展服务。办好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创新办会体制机制,扩大展览规模,提高展会规格,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申办国际组织年会和会展活动,提升北京会展业的品牌形象和国际影响力。精简国际展览品检疫审批流程,对相关展览品免于检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依法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后结转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支持车辆展品依法留购并给予展示交易便利。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经贸合作。落实北京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孵化联合体建设,与沿线国家联合建设科技创新园区。简化开辟相关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审批手续。探索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的合作机制,联合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打造“一带一路”智库以及法律服务中心、商事仲裁中心、责任投资(ESG原则)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打造北京全球经贸合作服务中心网络。

(四)助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

着力提升对全球创新资源的聚集能力。扩大电信业开放,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出台鼓励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举措,加速聚集国际研发中心和高端人才。根据科研需要,探索优化对科研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保障服务。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与国际接轨,在更深层次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拓展海外市场。

提升进出口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建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平台,给予相关通关便利。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暂时进口期限延长至2年。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全面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北京市相关单位与在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深层次对接机制,做好科技成果在京落地承接服务工作。推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新模式。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运作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发挥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在科技领域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多方资源更多投向基础研究和战略性技术研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构筑区域协同开放新格局。

促进产业协同开放。探索京津冀产业链引资合作模式,建立境外投资合作风险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京津冀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按照商业原则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城市副中心等区域新设银行分支机构。建设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快速维权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在区域内交叉设点。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等各环节协同合作。

服务保障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北京服务”品牌影响力,推动北京高端服务业向雄安新区延伸转移。对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所需的重要物资、设备,提供口岸通关便利。发挥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优势,支持雄安新区在国际商务、旅游等方面扩大开放。引导在北京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于雄安新区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促进雄安新区绿色发展。

强化临空经济区示范引领作用。叠加政策功能优势,更好发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两大开放引擎作用。支持设立外商独资飞机维修企业。创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整车进口口岸监管模式。支持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保税维修等业务,探索允许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两头在外”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的保税维修业务。探索开展“两头在外”航空器材包修转包区域流转试点,支持飞机维修企业承揽境外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支持航空器材共享平台建设,打造航空器材展示交易中心。发展以总部型企业集团物流链为单元的保税物流模式,加快推广航空器材共享保税支援项目试点。根据需要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事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六)加强北京城市副中心政策集成,打造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导区。

聚焦行政办公。在简政放权方面赋予北京城市副中心相应权限,打造简政放权试点示范区。引进国内外智库机构入驻,打造国际化智库、高端人才集聚区。探索多种形式吸引国际化专业化人才到北京城市副中心工作。

聚焦文化和旅游。稳妥推进文化服务扩大开放措施,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聚焦高端商务。推动通州运河商务区加快承接北京中心城区商务服务功能疏解,建设国际化现代商务区。按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重点项目和关键人才给予表彰。

探索金融创新。参照执行保护动产抵押权益的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定。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支持服务业领域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上市。积极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发展绿色金融工具,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绿色金融活动,支持北京建设全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探索有利于服务业开放和产业链价值提升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探索通过开展巨灾保险和发行巨灾债券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加大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单独核算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府债券额度。

(七)强化金融管理中心功能,服务国家金融改革开放和风险防范。

服务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支持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

持续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支持个人薪酬、赡家款等人民币跨境结算。

动金融业深度融入国际市场。支持在京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允许合格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格。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北京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支持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鼓励包括国际知名投资机构在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

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境外市场挂牌融资。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自然人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支持发展产权交易、机构间私募产品交易等市场,支持境外合格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支持具有一定规模、运营稳健的在京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参与公开市场交易。

深化金融创新领域国际合作。支持设立金融科技、绿色金融领域交流合作平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积极发展碳交易和环境权益融资,开发绿色融资工具,支持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外资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推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允许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关税保函业务。推进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和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

构建多点支撑、功能完善的金融开放空间格局。西城区着力强化国家金融管理和服务功能,聚焦人民币国际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积极承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任务;在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及建设规划的框架下,加强债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国家级金融科技示范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监管“沙盒机制”,促进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海淀区着力强化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功能,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推进中关村资本项目便利政策实施。东城区和朝阳区着力打造国际金融开放前沿区,加大对外资金融机构吸引力,推动金融业开放成果率先落地。东城区围绕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在文化金融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丰台丽泽金融商务区着力打造新兴金融功能区,重点建设专业性市场,发展专业性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石景山区以北京保险产业园为核心,加快建设国家级金融产业示范区。房山区以金融安全小镇和基金小镇为载体,打造有吸引力的特色金融聚集区。顺义区以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为平台,着力发展产业金融和离岸金融。

(八)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服务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优化服务供给。引导各类资本进入文化、旅游等领域。实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以中医养生保健等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并在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先试。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业务,实施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试点政策。在符合现行规定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部分医药产品。研究完善市内免税店税收政策。创新对无人超市(便利店)等新业态的监管模式。探索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积极发展分享经济,吸引分享经济总部企业在京发展。

(九)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北京市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服务业相关开放举措,探索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外商投资准入,提升对外开放承载能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机制,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登记事项,创新外资项目落地机制。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规范化。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非金融类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备案“一口受理”平台功能,优化境外投资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为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境外投资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便利化。探索在境外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服务中心,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拓展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加工贸易保税、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领域。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研究进一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提高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暂时进口便利化水平,探索拓展暂时进口货物单证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有效期。出台支持以高端离岸服务外包为代表的新兴服务出口、重点服务进口等服务贸易政策。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落实统计监测制度。推进报关委托书等相关环节的无纸化,推进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规范和简化进出口许可证等办理流程。进一步推动海关预裁定,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强化综合执法,开展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

全面优化改进政务服务。支持在京先行先试政务服务等领域改革举措。落实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着力打造北京效率、北京服务、北京标准和北京诚信“营商环境四大示范工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在企业注册领域,创新“e注册”申请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申请方式,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大幅提升开办企业效率。探索简化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进一步精简变更登记中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性文件。探索进一步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拓展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建立容错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设立商标注册受理窗口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受理点,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等各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商标注册、咨询及质押服务。支持企业商标海外布局,加强商标海外维权保护,逐步形成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加大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力度。加强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集成,构建重点领域企业数据库,建立政策措施清单,加快推进“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二期建设,打造扩大开放示范体系。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经外国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外国人才(A类)享受工作许可、人才签证等证件办理及社会保障等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在中关村地区设立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享受国民待遇。落实《关于深化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的若干措施》,并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将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措施拓展至北京全市范围。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社会化应用在北京市全面落实。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外籍人才在任职结束回国时,允许其按规定选择提取在京缴纳的社保资金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或者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于再次来中国就业时累计计算。加快朝阳望京、中关村大街、未来科学城、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等区域国际人才社区建设,提供高品质、国际化的教育、医疗、居住、文体休闲等配套服务,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行相关个人事项一窗受理、一并发证的办理新模式。稳妥有序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相关领域公务人员境外培训。加强智库建设,打造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智库力量。

培育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开展重点产业专利预审服务,实现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开通专利优先审查网上办理绿色通道,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动开展快速维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机制,强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构建以信用承诺、联合奖惩、信息公示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系。

三、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领导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本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实施,遇有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积极给予支持,形成促进开放发展的合力。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试点任务的跟踪督办和经验总结,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继上个月重启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以来,人民银行于近日亦重启了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进一步明确了其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这意味着我国跨境投资的管理进一步放松,为金融继续对外开放铺平道路。

RQDII即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境内人民币将可以RQDII的形式投资境外人民币计价资本市场。

2014年11月,RQDII机制正式被推出,此举意在拓宽境内人民币资金双向流动渠道,便利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活动,与此同时,还可以降低汇兑风险。与QDII的审批制不同,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过,随着2015年以来,跨境资金净流出的压力增加,2015年末,RQDII业务被暂时叫停。

人民银行网站5月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RQDII的定义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并提出明确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境内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原则,加强对人 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 业务依法依规开展,并按照银发〔2014〕331 号文要求通过人民 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通知》还提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实施细 则以及信息报表,做好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 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的相关情况。

对违反业务办理、信息报送相关规定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其境内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央行行长易纲当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目前,中国投资者的全球资产配置比例偏低。随着中国开放度进一步扩大,中国百姓和机构可以更大程度地在全球配置资产。鉴于国内和国外投资者都有需求,跨境资本流动可以平稳高效。

21世纪经济报道

在MSCI决定是否将A股纳入新兴市场指数前夕,国际资金涌向中国资产再度显示出市场开放的潜力。而在纽约本地,美国金融机构正在设计具体方案,推进刚刚获批的2500亿元RQFII额度及人民币在美国的广泛应用。

根据彭博6月13日报道,上周,中国内地和香港投资股票与债券的ETF共获得将近4亿美元的资金流入,达到自3月以来的最高流入金额。

“从资金流入来看,随着中国监管开放,美国和国际投资者对投资中国市场有需求,而给予美国2500亿元RQFII额度将使得更多美国机构投资者有投资中国的机会。”华尔街一位对冲基金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在上周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国央行副行长易纲表示,将向美国提供2500亿元人民币(合380亿美元)的RQFII额度。这是中国首次授予美国这一额度。通过RQFII机制,海外机构可以使用在离岸市场募集到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中国境内的资本市场。中国还表示将在美国设立人民币清算银行。

“目前RQFII额度刚刚签署,但包括产品设计等基础工作还没有完成。”上述基金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他表示,目前纽约很多金融机构都在共同搭建一系列具体的机制,并督促美国政府出台政策加快人民币在美国的使用。

对接66万亿美元资管池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在纽约的中美人民币工作组发布了一份《在美人民币交易和清算工作组行动路线图》的报告。

上述报告称,“授予美国的初步RQFII配额将是RQFII项目与美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需求实现更好对接的第一步。”

该工作组由美国纽约市前市长布隆伯格、前财长盖特纳领衔,由包括中国银行、富国银行在内的中美十余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美国资产管理行业目前的规模超过66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

上述报告表示,此前央行赋予的RQFII额度将有以下两个显著作用:首先,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目下给予在美资产管理公司适当配额,将会刺激以人民币计价金融工具在美国的需求并继续推动其发展,并确保在中国A股和债券纳入市场指数后在美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有效追踪这些指数。

其次,RQFII配额将为中小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其本身可能缺乏全球分支机构)提供一个平台使其能够更高效地进入中国国内金融市场。

此前5月30日,南方富时中国A50 ETF公布接到2.17亿个基金单位的净申购,即约有20亿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该ETF,成为近一年来该基金接获的单日最大额申购。

南方A50是海外最大的RQFII A股ETF,追踪富时中国A50指数,该指数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总市值最大的50家A股公司组成,前十大成份股包括中国平安、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

“RQFII生效后,美国的基金公司将会设计更多类似产品,使得投资者可以直接在美国进行指数产品投资。”上述基金经理表示。

人民币工作小组表示,目前部分工作组成员将成立专门工作组以开发围绕美国市场需求定位的特定人民币产品和服务。

产品开发聚焦三大领域

中美人民币工作小组表示,工作组已经就具体的产品开发发展出三大具体领域。每个领域组成了具体的工作组,并落实具体的行动,由企业进行引导和开发。

首先是现金管理和固定收益产品,例如由企业、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中期票据和债券。该工作组的创始成员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TCW集团和存款信托及结算机构(DTCC),而2016年5月20日发行的首笔在美国结算的人民币定存单就是近期的一个落实案例。

其次在风险管理产品领域,各个市场主体正在研究在美国交易所交易或通过美国清算所、结算系统交易的人民币期货、期权及外汇和货币掉期产品。工作组创始成员包括中国银行、CLS Bank International、芝商所、美国洲际交易所和中国工商银行。

第三,在美国上市交易、清算和结算并提供中国股票和固定收益市场敞口的人民币计价产品,例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类似产品。创始成员包括:中国银行、存款信托及结算机构(DTCC)以及KraneShares(美国首席财务官顾问委员会成员)。

此外,在纽约的工作组还将研究如何使得美国的银行设计更加适合人民币交易的基础设施和如何改进人民币结算和清算工作。工作组已经成立专门机构,将继续研讨并向中美两国监管机构提出建议。

在RQFII之外,证监会在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向一系列外国机构投资者开放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其无须通过获得QFII或RQFII执照即可直接进行投资的政策也被认为是中国金融开放的巨大动力。

“未来中国债券纳入主要债券市场指数和将来为提高中国证券的权重而对股票指数进行的任何修正,预计都会产生要求进一步提高美国RQFII配额的刺激效应。”工作组表示。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2月23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邹媛)深圳前海是推动粤港澳合作发展的重大平台。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三十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涵盖民生金融、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等方面,为前海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香港居民将可实现信用卡视频面签

根据《意见》,到2025年,前海合作区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到2035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跨境资金高效便捷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领域规则体系,金融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

记者梳理,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将优先从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展开。《意见》提出,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同时,在香港居民信用融资方面,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并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

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方面,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且支持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级提供空间载体;不仅如此,还将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依法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

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意见》提出,要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此外,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

在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此外,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如何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意见》提出,允许前海合作区面向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并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联动发展。同时,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并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的业务及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在扩大金融业开放领域,《意见》提出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

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方面,《意见》提出要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网上核验,便利境内运费划转。

在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领域,《意见》指出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

此外,在拓展离岸账户功能方面,《意见》提出,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OSA)的离岸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如何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意见》提出,将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包括与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支持香港等地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鼓励香港等地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海合作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将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商业保理公司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在金融科技发展方面,《意见》提出,要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深化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沙盒”的协同联动,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风险的防控。《意见》指出,要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探索与香港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在建立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方面,将支持深港两地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紧密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协同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跨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

在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方面,将发挥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机构运作优势,开展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同时,进一步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区高标准建设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前海合作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全文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全面强化前海合作区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依托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聚焦资金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资本项目开放,促进深港两地之间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联通。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环境。

(二)基本原则。

提升深港金融合作水平。按照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对香港金融开放与合作,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内地与香港深度融合发展,不断丰富“一国两制”发展新实践,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前海合作区“扩区”后产业体系,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分阶段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行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创新激励相容的风险防范机制,依托技术监测、预警、处置等手段,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监管科技跨境合作,完善与更大力度改革开放相匹配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与香港接轨的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导,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跨境资金高效便捷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领域规则体系,金融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

二、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生服务更优质、更多样、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二)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资。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三)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

(四)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鼓励前海合作区内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港籍从业人员比例,扩大港籍专业人士专业能力辐射范围。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

(五)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将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债券品种拓展至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粤港澳大湾区主体投融资渠道。

(六)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支持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级提供空间载体。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依法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三、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

(七)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后,向其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包括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注册为“注册机构”的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对相关业务明确相应监管政策。

(八)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区内期货公司在特定品种业务上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九)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

(十)完善跨境保险业务。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面向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联动发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质的机构主体运作一年后直接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资质。明确香港投资者的非居民税收地位。

(十二)试点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增强流动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十三)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的业务及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功能

(十四)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允许跨国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科创中心、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十五)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网上核验,便利境内运费划转。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个人经常项目本外币收支一体化管理。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居民个人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业务。

(十六)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境外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十七)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在前海合作区稳步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

(十九)拓展离岸账户功能。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OSA)的离岸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五、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培育以服务“扩区”后产业体系和中小微企业为导向的金融业态

(二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包括与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支持香港等地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鼓励香港等地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海合作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和获取银行绿色融资,通过制定发布赴港发行绿色债券流程参考等方式,让更多企业掌握在香港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主要流程和优惠条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鼓励深港绿色金融人才的培训和交流。

(二十一)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商业保理公司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十二)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在业务范围内拓展支持领域,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港航产业投资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务能级。

(二十三)支持开展科创金融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开展海外融资和境外并购业务,引进海外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助力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上市。

(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深化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沙盒”的协同联动,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

六、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探索与香港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支持深港两地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紧密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协同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跨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发挥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机构运作优势。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交流。开展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发挥前海合作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在金融领域“试验田”作用。

(二十七)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区高标准建设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前海合作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区深化改革开放全过程。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将前海合作区既有相关支持政策覆盖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的全部区域。加大赋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支持前海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意见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三十)加强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着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悉中国国情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设立深港金融创新发展委员会,承办深港金融论坛,搭建深港两地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重要机制和平台,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咨询建议。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来源: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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