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增资账务处理(溢价增资股东会决议)
增资扩股是一件关乎公司生存的大事,那么,在增资扩股的时候都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盛玉律师支招
发文机构:工商总局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兴广城科技有限公司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关于增资扩股融资的涉税处理问题,应注意:
发行人情况:根据发行人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股份回购条款已终止,虽附有恢复条款,但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而且股份回购条款的义务主体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艳群、陈星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嘉润投资,发行人不负有股份回购约定项下的法律义务。发行人可以无条件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中止和恢复回售权导致发行人不能无条件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的情形。
12.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 300 ]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 ]%的股权。其中,人民币[ ]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 ]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简单来说,商誉法的思路就是将合伙人的投资额和他获得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因为在商誉法中,合伙人只有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才能通过较少的投资额获得较高的股权份额。
协议各方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案件字号:(2015)浙杭行终字第318号
(二)发行人对赌安排相关补充协议存在效力恢复条款。
创始人、投资人和公司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各称为“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下一篇:000927股吧(股票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