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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 国家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

2024-03-26 01:09分类:熊市操作 阅读:

美国参议院的议员本周将提出一项议案,明令禁止国会议员和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员”炒股。

目前,只要没有根据在国会工作得到的非公开信息做投资,国会议员及其助理就可以持有并交易个股。而媒体获悉,上述由民主党参议员Kirsten Gillibrand和共和党参议员Josh Hawley提出的议案要求,国会议员及助理、总统、副总统和在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可以持有共同基金、广泛的行业和指数基金,但禁止持有具体公司的个股,即使是保密信托基金的也不行。

上述议案还提出,对违反规定者施加严厉的处罚,对违规的政府行政部门人员,没收他们交易股票获得的一切利润,并且处以1万美元或更高的罚款,对违规的国会议员,罚款的金额至少相当于其投资价值的10%。

在爆出上述议案当天,本周三,马里兰大学的公共咨询项目公布了一项民调结果,显示在2625名受访登记选民中,80%的受访者都支持,禁止议员、总统、副总统、最高法院法官及其家人持有股票。

做民调的公共咨询项目主管Steven Kull评论称,股票交易禁令的前景在国会内部存有争议,但公众几乎一致支持禁令。

事实上,美国国会近几年一直在传出要出台禁止炒股相关议案的消息,不过还没有什么真正落地的动静。

有媒体指出,仅今年就有总共十多项议案,旨在对国会和行政部门人士的股票交易规定进行改革。

华尔街见闻去年2月文章提到,时任众议院议长佩洛西多年强调“自由市场”不干预议员炒股,她的态度终于有所转变,众议院委员会正在起草规则,有望去年内提交表决;参议院同时也在考虑几个股票交易禁令的版本,有关禁止美国议员及亲属炒股的议案有望出现实质性进展。

文章指出,有媒体调查发现,国会议员及其直系亲属2021年交易了价值6.31亿美元股票和金融资产,交易中,60%是股票,其余是基金、债券和其他资产。2021年年底,国会内部就开始讨论“议员炒股禁令”,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6%的民众认为议员及其配偶在股市中拥有“不公平的优势”,只有5%的受访者赞成议员炒股。

本文来自华尔街见闻,欢迎下载APP查看更多

 

来源:中纪委官网、券商中国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炒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了明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4日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四类党员干部不可炒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严禁七类行为,多位副省长落马和违规炒股有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三、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五、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六、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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