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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平仓英文(买入平仓和卖出追加)

2023-06-16 05:41分类:黑马捕捉 阅读:

1.利多:对于多头有利,能刺激股价上 涨的各种因素和消息,如:银行利率降低,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等。

  2.利空:对空头有利,能促使股价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银根抽紧,利率上 升,经济衰退,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等。

  3.牛市:股市前景乐观,股票价格持续上升的行情。

  4.熊市:前途暗淡,股票普遍持续下跌的行情。

  5.多头:投资人预期未来价格上涨,以目前价格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等价格上 涨后,高价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利润的交易行为,特点为先买后卖的交易行为。

  6.空头: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下跌后买进, 获得差价利润。其特点为先卖后买的交易行为。

  7.反弹:股票价格在下跌趋势中因下跌过快而回升的价格调整现象。回升幅度 一般小于下跌幅度。

  8.盘整:通常指价格变动幅度较小,比较稳定,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不超过2% 的行情。

  9.死空头:总是认为股市情况不好,不能买入股票,股票会大幅下跌的投资者。

  10.死多头:总是看好股市,总拿着股票,即使是被套得很深,也对股市充满信心的投资者。

  11.多翻空:多头确信股价已涨到顶峰,因而大批卖出手中股票成为空头。

  12.空翻多:空头确信股价已跌到尽头,于是大量买入股票而成为多头。

  13.短多:短线多头交易,长则两三天短则一两天,操作依据是预期股价短期看 好。

  14.斩仓(割肉):在买入股票后,股价下跌,投资者为避免损失扩大而低价(赔本) 卖出股票的行为。

  15.套牢:预期股价上涨而买入股票,结果股价却下跌,又不甘心将股票卖出, 被动等待获利时机的出现。

  16.坐轿:预期股价将会大涨,或者知道有庄家在炒作而先期买进股票,让别人 去抬股价,等股价大涨后卖出股票,自己可以不费多大力气就能赚大钱。

  17.抬轿:认为目前股价处于低位,上升空间很大,于是认为,买进是坐轿,殊 不知自己买进的并不低价,不见得就能赚钱,其结果是在替别人抬轿子。

  18.多杀多:普遍认为股价要上涨,于是纷纷买进,然而股价未能如期上涨时, 竞相卖出,而造成股价大幅下跌。

  19.热门股:交易量大、换手率高、流通性强的股票,特点是价格变动幅度较大, 与冷门股相对。

  20.对敲:是股票投资者(庄家或大的机构投资者)的一种交易手法。具体操作方 法为在多家营业部同时开户,以拉锯方式在各营业部之间报价交易,以达到操纵股价 的目的。

  21.筹码:投资人手中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股票。

  22.踏空:投资者因看淡后市,卖出股票后,该股价却一路上扬,或未能及时买入, 因而未能赚得利润。

  23.跳水:指股价迅速下滑,幅度很大,超过前一交易日的最低价很多。

  24.诱多:股价盘旋已久,下跌可能性渐大, "空头"大都已卖出股票后,突然 "空方"将股票拉高,误使"多方"以为股价会向上突破,纷纷加码,结果"空头"由高价 惯压而下,使"多头误入陷阱"而"套牢",称为"诱多"。

  25.诱空:即"主力多头"买进股票后,再故意将股价做软,使"空头"误信股价将 大跌,故纷纷抛出股票错过获利机会,形成误入"多头"的陷阱,称为"诱空"。

  26.骗线:利用技术分析的划线原理,在想出货的时候,先造成有利的线路,使 依靠技术分析的人误以为会涨而买进,谓之"骗线"。

  27.阴跌:指股价进一步退两步,缓慢下滑的情况,如阴雨连绵,长期不止。

  28.停板:因股票价格波动超过一定限度而停做交易。其中因股票价格上涨超过 一定限度而停做交易叫涨停板,其中因股票价格下跌超过一定限度而停做交易叫跌停 板。目前国内规定A股涨跌幅度为10%;ST股为5%。

  29.洗盘:是主力操纵股市,故意压低股价的一种手段,具体做法是,为了拉高 股价获利出货,先有意制造卖压,迫使低价买进者卖出股票,以减轻拉升压力,通过 这种方法可以使股价容易拉高。

  30.平仓: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行为。

  31.换手率:即某股票成交的股数与其上市流通股总数之比。它说明该股票交易 活跃程度,尤其当新股上市时,更应注意这个指标。

  32.现手:当前某一股票的成交量。

  33.平开:某股票的当日开盘价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持平的情况称为开平盘,或 平开。

  34.低开:某股票的当日开盘价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情况称为低开。

  35.高开:某股票的当日开盘价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情况称为高开。

  36.内盘:以买入价成交的交易,买入成交数量统计加入内盘。

  37.外盘:以卖出价成交的交易。卖出量统计加入外盘。内盘,外盘这两个数据 大体可以用来判断买卖力量的强弱。若外盘数量大于内盘,则表现买方力量较强,若 内盘数量大于外盘则说明卖方力量较强。

  38.均价:指现在时刻买卖股票的平均价格。若当前股价在均价之上,说明在此 之前买的股票都处于盈利状态。

  39.填权:股票除权后的除权价不一定等同于除权日的理论开盘价,当股票实际 开盘价交易高于这一理论价格时,就是填权。

  40.多头陷阱:即为多头设置的陷阱,通常发生在指数或股价屡创新高,并迅速 突破原来的指数区且达到新高点,随后迅速滑落跌破以前的支撑位,结果使在高位买 进的投资者严重被套。

  41.空头陷阱:通常出现在指数或股价从高位区以高成交量跌至一个新的低点区, 并造成向下突破的假象,使恐慌抛盘涌出后迅速回升至原先的密集成交区,并向上突 破原压力线,使在低点卖出者踏空。

  42.溢价发行:指股票或债券发行时以高于其票面余额的价格发行的方式。

  43.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

  44.场外交易:在交易所以外市场进行的证券交易总称,也称为"柜台市场""第 三市场"或"第四市场"。

  45.收盘价:证券交易所每个营业日闭市前的最后一笔交易价格为该证券收盘价。

  46.散户:通常指投资额较少,资金数量达不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中户标准,常 被称为散户。(目前进入中户有些地方是50万资金,有些地方是30万资金)。

  47.建仓:投资者开始买入看涨的股票。

  48.市价总额(总市值):指在某特定的时间内,交易所挂牌交易全部证券(以总股本计)按当时价格计算的证券总值。可以反映该证券市场的规模大小,由于它是以各证券的发行量为权数的,所以当发行量大的证券(流通量不一定大)价格变动时对总市值影响就大。这也是股市中庄家经常通过拉抬大盘股来影响股指的一个重要原因。

  49.实多:指资金实力雄厚、持股时间长,不做见跌就买见涨就卖,只图眼前一 点小利的投资者。

  50.浮多:与实多相对,指资金较弱、持股时间短、见涨就卖见跌就买、只图眼 前利益的小投资者。

  51.卖压:在股市上大量抛出股票,使股价迅速下跌。

  52.买压:买股票的人很多,而卖股票的人却很少。

  53.回档:在多头市场上,股价涨势强劲,但因过快而出现回跌,称回档。

  54.护盘:股市低落、人气不足时,机构投资大户大量购进股票,防止股市继续 下滑的行为。

  55.惯压:用大量股票将股价大幅度压低,以便低成本大量买进。

  56.盘档:一是当天股价波动幅度很小,最高与最低价之间不超过2%;二是行 情进入整理,上下波动幅度也不大,持续时间在半个月以上。

  57.抢帽子:指当天先低价买进,等股价上升后再卖出相同种类和相同数量的股 票,或当天先卖出股票,然后再以低价买进相同数量和相同种类的股票,以获取差价 利益。

  58.跳空与补空:股市受强烈的利多或利空消息影响,开盘价高于或低于前一交 易日的收盘价,股价走势出现缺口,称之为跳空;在股价之后的走势中,将跳空的缺 口补回,称之为补空。

59.委比:是衡量一段时间内场内买、卖盘强弱的技术指标。它的计算公式为:委比=(委买手数-委卖手数)/(委买手数+委卖手数)×100%。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委比”的取值范围从-100%至+100%。若“委比”为正值,说明场内买盘较强,且数值越大,买盘就越强劲。反之,若“委比”为负值,则说明市道较弱。上述公式中的“委买手数”是指即时向下三档的委托买入的总手数,“委卖手数”是指即时向上三档的委托卖出总手数。如:某股即时最高买入委托报价及委托量为 15.00元、130手,向下两档分别为14.99元、150手,14.98元、205手;最低卖出委托报价及委托量分别为15.01元、270手,向上两档分别为15.02元、475手,15.03元、655手,则此时的即时委比为-48.54%。显然,此时场内抛压很大。通过“委比”指标,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场内的即时买卖盘强弱情况。

60.什么是ST股票: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 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61.量比=现在总手/当前已开市多少分钟/(5日平均总手/240).

若>1表示现在这时刻的成交总手放大;量放大. 62.送红股、配股以及转增股本的区别。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时,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发行新股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配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寻股东的分红。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长率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对股东进行回报,这在国外成熟股市上是较为少见的。对中国投资者把训比例送配股作为“利好”消息,外国投资者难以理解,他们更注重现金红利,所以发行H股的公司多采取现金分红

注:期货和现货市场中的利多和利空因素可归纳为基本面因素,如国内外市场,国家政策等等

1、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指不依托任何实物,使用密码算法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是一种依靠密码技术和校验技术来创建,分发和维持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特点在其运用了点对点技术且每个人都能发行。

数字货币分为开放式采矿型密码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和发行式密码数字货币(如USDT)。

2、什么是数字货币交易所

数字货币交易所是指进行数字货币间、数字货币与法币间交易撮合的平台,是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流通和价格确定的主要场所。

(与传统证券交易所相比,数字货币交易所除撮合交易之外,还承担做市商和投资银行的角色。交易所的做市商角色能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交易所从中赚取交易差价。交易所的投资银行角色为数字货币提供发行、承销等服务,交易所从中收取上币费,或者以交易所社区投票的形式收取保证金。)

3、什么是去中心化交易所呢?

①:中心化交易所

用户需要先将自己的币充值进交易分配的地址,这些地址的私钥均是由交易所负责管理。

②:去中心化交易所

你的币仍然在钱包当中,依旧有拥有权,故不用担心交易所拿币跑路,或被盗风险。

4、什么是市价下单?

市价下单就是不需要设定成交价格,直接按当时市场的对手价成交。

5、什么是触发下单?

触发下单就是当您指定的价格到达后,按当时市场的对手价成交。

6、什么是平仓?

①、平仓只指卖出您持仓的订单并进行结算。

②、手动平仓

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有效工具。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出场方式。

手动平仓的重要性:当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时候或者无法预测的时候,交易者可以随时平仓,减少不必要的亏损,也可以在盈利时进行随时平仓达到盈利目的。

为什么要手动平仓:使用手动平仓,在保护投资者保证金的同时也可以锁定部分的利润,更受投资者的欢迎。

手动平仓优势与不足:手动平仓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交易时保护利润的最简单方法之一,不足之处则表现在如果选择不慎可能会导致交易过早关闭。然而,行情非常好的时候订单可能导致少赚很多利润。

如何手动平仓:手动平仓方式非常简单,开仓后,交易者可以在持仓区根据自己的需求手动平仓。

③、强制平仓

1)当保证金亏损至最大%时强制平仓

2)当订单选择不过夜,每日 00:00:00 时系统会自动强制平仓

3)当订单选择过夜,每日 00:00:00 时若余额不足以支付过夜费会自动强制平仓

4)当触发止盈止损时会自动强制平仓

7、什么是止盈止损?

①、止盈和止损都分为金额止盈(止损)和价格止盈(止损)

②、金额止盈(止损):当您持仓订单的浮动盈亏到达您设置的金额后,触发系统自动平仓。

③、价格止盈(止损):当您持仓订单的币种价格到达您设置的价格后,触发系统自动平仓。

④、止盈(TP):英文是Take-Profit,止盈是指交易者所持有的单子达到预期盈利价位后所进行的获利平仓动作。一键止盈允许交易者在下单后直接设置,让交易者更轻松获利。

止盈订单 :是指交易者所持有的单子达到预期盈利价位后所进行的获利平仓动作。

止盈点:也称为止赢点、止赚点,一般指交易过程中平仓时的价位。

止盈的设置方法有哪些?

1) 在没有仓位的情况下,交易者可以在下单时,一键设置止盈率,这是目前为止最简单的设置方式。

2)在持有仓位的情况下,交易者可以在“持仓区”设置或者调整该仓位的止盈率。

以上两种方式,交易者的仓位将在最新交易价格达到止盈价格时以市价单的方式全部平仓。

3)交易者可以使用限价单来设置一个反方向的委托以达到止盈的目地。交易者的仓位将在最新交易价格达到止盈价格时,以限价单的方式下单。

④、止损(SL):英文是Stop Loss,是指交易者在行情不如预期时,将交易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进行的平仓动作。通过止损设置,在价格达到强平价格前止损出场,能够有效规避因强平导致的损失。是限制损失的平仓策略。

止损的设置方法有哪些?

1) 在没有仓位的情况下,交易者可以在下单时的订单确认窗口一键设置止损价格。

2)在持有仓位的情况下,交易者可以在“持仓区”设置或调整该仓位的止损价格。

以上两种方式,交易者的仓位将在最新交易价格达到止损价格时,以市价单的方式全部平仓。

止盈和止损是相对的,这两者都是在考虑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做出的卖出交易行为。止盈是克服人们心中的“贪婪”,止损则是克服“侥幸”心理。止损的程序相对于止盈要简单,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最终盈利,都是以控制风险为核心的投资保护机制。

⑤、如何计算盈亏?

【买入1个BTC合约,100倍杠杆,保证金0.01BTC,买入价格为4000USDT, 平仓价格为8000USDT。

买涨盈亏=(平仓价格×数量-买入价格×数量)/平仓价格

=(8000×1-4000×1)/8000=4000/8000=0.5 BTC

买跌盈亏=(买入价格×数量-平仓价格×数量)/平仓价格】

BTC其他交易对和USDT所有交易对的盈亏计算

买涨盈亏=(平仓价格-买入价格)×数量

买跌盈亏=(买入价格-平仓价格)×数量

8、合约交易

①、合约交易是一种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金融衍生品,之所以叫合约交易,指的是交易者之间进行一种合同约定。通过这种约定,交易者可以不用借入大量资金,就可以进行高杠杆的投资。

(实际情况下,通常是交易者之间两两形成成匹配,彼此约定以现货价格为参考,其中一位对未来行情看涨,另外一位对未来行情看跌。由于是合同约定,因此交易对手之间可以非常灵活的约定怎样根据参考价格来决定彼此的盈亏。例如按照10倍杠杆,决定一方的盈利比例,和对应另外一方的亏损比例。因此,本质上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盈利,另外一方就必须有相应的亏损。由于盈利方的盈利理论上可以随着行情的发展变得无限大,但是实际情况不会发生,因为亏损方的亏损最多只有投入的所有本金。因此,所有合约交易模式都在努力让这个“零和博弈”过程能够更好的完成。)

②、永续合约:是一种新型的合约,它是从传统的期货合约演变来的。永续合约没有到期或者结算日,更像是一个保证金现货市场。因此它的交易价格比较接近于标的参考指数价格。

因为永续合约没有交割日,所以它更加适合长期持仓。

③、单价格永续合约:单价格永续合约在常见的永续合约模式基础上进行了再创新,继承了永续合约的所有优点,同时解决了永续合约存在的交易模式复杂、不确定的8小时资金费用和行情操纵等显著问题。

9、什么是杠杆交易

杠杆交易又称虚盘交易、按金交易。就是利用小额的资金来进行数倍于原始金额的投资。以期望获取相对投资标的物波动的数倍收益率,抑或亏损。由于保证金(该笔小额资金)的增减不以标的资产的波动比例来运动,风险很高。

如何开始期货交易2-期货交易规则与术语

在上一节的文章里,我大概讲了如何开始期货交易,那么今天我再具体的讲一下期货的交易规则与常见的术语。

 

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分为三类

1. 套期保值类客户,这些客户通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大量的生产或者采购期货。

比如说钢厂生产螺纹钢10万吨库存,担心未来三个月后钢材价格下跌,因此在期货上进行卖出手螺纹钢期货,锁定价格下跌的风险。当然了锁定了价格下跌的风险,也锁住了价格上涨的利润。钢厂是期货市场里天然的空头。

再比如说电缆厂需要采购大量的铜来生产电缆,那么如果他们担心未来的铜价格会上涨造成本上升,他们可以通过期货买入一些铜多单,这样子可以锁定未来铜价格上涨的风险。他们往往是期货市场里的天然的多头。

套期保值者,往往是期货市场里风险的厌恶者,并不追求在期货盘面上的盈利。

2. 机构客户,这些客户通常包含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等群体,他们选择期货市场作为资产配置的一个方向。他们通常资金体量比较大,同时也会拥有更专业的人员,他们在期货市场追求的是相对稳定的收益。

3. 普通投资者,这些客户通常被称为小散,他们通常为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而来到期货市场,希望从期货商品的价格涨跌中分一杯羹。为了获得利润,他们也承担了很多的风险,他们是属于期货市场里风险的偏好者,个体的资金和机构或套期保值企业比起来,相对小一些,专业性可能也没有那么强。

 

期货市场的零和游戏

商品期货的涨跌往往都是跟随着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反映的是未来对于商品的供应和需求。但是在期货盘面上而言,所有的涨跌都是资金在推动的,有人在涨跌中赚钱,就一定人就会在涨跌中亏钱。最明显的就是期货市场里的套期保值者,作为天然的空头和天然的多头,他们注定了是对手盘。举个例子,如果说螺纹钢价格下跌,做空套保者成功的锁定了价格下跌的风险,盘面获得了大量的利润,来弥补低价卖货的亏损,做多套保者期货盘面上发生了大的亏损。但是作为采购方,却可以用便宜的价格去采购现货,弥补了期货盘面的亏损。

 

当然了也不是说做空套保者的利润一定就是做多套保者的亏损,而是说期货市场里任何人的盈利,都是来源于另外一些参与者的亏损,这是一个零和的游戏。

 

期货的交易规则

早期的时候期货交易所有数百名的交易员,来接通各家期货公司客户的电话,来完成客户的交易指令。而现在网络的发达,使得大部分的客户都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进行网络交易。当然了,交易的规则依然没有变化,依然是场内撮合交易。

· 撮合交易

期货市场采用的交易规则是撮合交易,意味着交易一定是需要有交易对手的,你买入,一定要有卖方才能能够达成交易。那么撮合的规则一般是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在软件

上,可以看到买卖双方的报价,那么买入报价最高的,和卖出报价最低的订单会优先成交,那么报价一样的订单会优先成交时间较早的订单。

撮合交易意味着期货是有可能出现单边比如没有对手的情况。也因为撮合交易,交易时我们尽量要选择交易量和持仓量比较大的合约,这样流动性才会很好。

· 期货开盘价

 

期货每天会有个开盘价,这个开盘价是通过开盘前5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形成了当天的开盘价。那么你可以在开盘前,进行委托价格挂单,在5分钟的最后一分钟进行集合成交,形成开盘价,成交的规则依然是撮合交易,也就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 期货的收盘价

期货每天也会有一个收盘价,即最后一笔成交的价格

· 期货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为了防止到期前大规模违约。制定了每日无负债的结算规则,即每天形成一个结算价格,然后当日收盘以后。以结算价计算持仓客户的盈利和亏损,然后结算后将客户持仓亏损的金额扣除,然后将客户持仓盈利部分当日结算到位。那么对于连续发生亏损,保证金不足的的客户,他们要么平仓要么追加保证金的结局。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保证了盈利客户的利润,同时也确保了亏损的客户不会恶意拖欠保证金(不追加保证金的客户,会被平仓),因此让市场处于稳定的状态。

· 期货的结算价

很多期货新人一直不明白期货的结算价是什么,为什么不按收盘价计算当天的盈亏,这是因为期货每天的不同的交易时段的成交量是不一样的,尤其在刚刚开盘以及临近收盘的几秒里,很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少的资金就会影响到价格,如果尾盘被别人拉升或者打压太多, 对于不利的一方来说,无负债计算当日盈亏是不公平的。

我国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当日结算价取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 期货的涨跌停价

期货的涨跌停价,一般是以前一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而不是以开盘价。比如前一日的结算价为300元,涨跌停幅度为5%,那么涨停价为315 ,跌停价为285 。

· 市价开仓、对手价开仓、指定价开仓

市价开仓

市价指的是不考虑点差等因素,为了快速开仓而委托的价格,通常为主动委托涨跌停价去成交

当然了,市价委托并不代表成交在涨跌价,而是说市价通常是市场里己方最优价,在市场快速抢单的情况下,涨跌停价肯定是最好的价格。比如我为了快速买到原油2006,选择市价委托,以涨跌停价289买入的话,成交会成交在269.9 ,因为我的委托价高于上图的 买一买二等价格。

· 对手价开仓

对手价开仓,指的是参考对手的价格,进行被动开仓。简单来说对手报什么价格,我就以什么价格成交,这也是为了快速成交而委托的。在市场流动性不好,交易对手不多的的情况下是容易吃亏的,因为对手可能报一下很高或者很低的价格,你就容易成交在最差的位置。

· 指定价开仓

投资者手动输入一个想要成交的价格,当价格到了以后成交。

· 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俗称杠杆)

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一般保证金比例为交易合约价值的15%左右,比如螺纹报价为3200时,1手10吨,合约价值为32000,保证金比例在15%左右,大概5000左右可以交易1手。其实一般专业的讲法不会提到"杠杆"这个词语,只是行业外的人便于理解,才用这个词语描述期货的保证金交易。

· 什么是期货的爆仓?

当交易者使用保证金开立仓位以后,因为行情向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交易者的账户出现了亏损,导致保证金不足。那么通常情况下期货公司会及时的通知交易者进行追加资金,或者说削减期货的仓位使得保证金充裕,如果交易者拒绝追加保证金,同时也不主动进行减仓的话,期货公司对交易者的头寸进行强制平仓的行为,被称为"爆仓"或者被称为"强平"

· 什么是期货的"穿仓"

当交易者使开立了期货头寸以后,如果遇到极端单边行情的话,可能会出现没有交易对手的情况,交易账户大幅亏损后,不愿意追加保证金,想要主动平仓或者(期货公司想要主动强平), 但是却因为市场单边行情(涨停或跌停)没有对手盘,导致无法平仓的情况,最终出现了,账户的保证金亏损为负数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穿仓。 当账户平仓以后,账户如果依然为负数,投资者是要把这个钱补给期货公司的。

· 期货的交割期

期货合约的代码都是后面带时间的,比如螺纹2010(rb2010),表示期货的交割月是20年的10月。那么当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月的时候,这个合约的成交量、持仓量会下降,并且成交量和持仓量开始向后移动到一个新的远月合约。

· 期货的主力合约

通常我们可以在交易软件上看到"主力合约"四个字,这个是期货软件为了便于投资者交易,而将交易量和持仓量最大的合约单独列出。通常临近交割时候,主力合约也会向后推移出现新的主力合约。

· 期货的交割

期货到了交割期以后,期货价格会和现货价格越来越接近,最终一致。一般来说,个人客户是无法进入交割月的。大商所、郑商所规定:自然人客户不得持有交割月持仓.上期所规定合约持仓数量按以下要求调整:铝、铜、锌、铅 5手整倍数;镍6手整倍数;黄金3手整倍数;白银、锡为2手整倍数;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30手整倍数。总的来说,拿到交割月的更多的是法人户。

· 期货的逼仓

因为期货的交割制度,使得期货的价格最终临近现货的价格。根本原因是因为期货盘面上的买卖双方,最终需要交割现货,而如果现货的库存多少,往往会影响到临近交割单行情,比如说,当现货非常少的时候,那么期货盘面的卖方,最终交割的时候,可能无法交割出足够的现货,而不得不在盘面上买入平仓。而买方因为深入了解到市场的现货库存少,可能会持续的买入,拉高期货的价格,导致卖方浮亏严重,最终不得不高价平仓离场。反过来说,如果市场库存足够大,卖方也可能会一边低价买入大量现货,一边在期货上高价持续做空,打压期货的价格,对买方造成浮亏,最终使得买方低价平仓或者不得不高价交割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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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律师

本案案由是证券交易代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纠纷。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而证券公司为了控制经营风险,通常会保留强制平仓的权利。

本案中,在原告投资者的担保比例低于约定限额时,作为出借方的银河证券根据协议约定行使了强制平仓权利。投资者以券商未履行通知义务及强制平仓行为缺乏合同、法律依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券商赔偿其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

主要涉及的争议焦点就是券商强制平仓的合规性及投资者损失的承担等问题。

第一部分,投资者-殷凯的起诉理由

(一)券商履行通知义务的问题。

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在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之前,并未通知殷凯,致使殷凯失去了及时补仓的机会

(二)券商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问题。

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致使殷凯遭受经济损失。

第二部分,银行证券的答辩意见。

(一)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

1、2013年7月18日,殷凯与银河证券自愿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附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足额追加担保物及强制平仓等事项

2、2015年7月5日,银河证券发布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5年7月6日起,公司调整因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过低而强制平仓的相关规则。

3、2015年7月6日,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首次盘中低于130%,银河证券于当日15时21分电话通知殷凯,提醒殷凯有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当日,殷凯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收盘时提升至130%以上,未触发强制平仓的条件

2015年7月7日,殷凯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7.08%(收盘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

2015年7月8日,银河证券于10时22分再次打电话通知殷凯,再次提醒殷凯注意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并解释了新的强制平仓规则,还要求其于当日收盘前前往其上海营业部签署《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确认书》。

2015年7月8日,银河证券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及公司WEB行情交易系统通知的方式向殷凯发出补仓通知、追加担保物通知。并提醒该公司将不再另行通知。

2015年7月8日下午2时45分收盘前,殷凯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确认书》,殷凯确认,知悉、理解并同意银河证券对强制平仓规则予以调整的g公告,同时愿意按公告内容执行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015年7月9日开盘后,银河证券根据前述协议及新的强制平仓规则对殷凯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4、综上所述,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已尽通知义务

(二)案涉强制平仓行为的合法合规认定问题。

1、案涉《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该协议内容。

2、该合同中对殷凯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1)殷凯自愿遵守银河证券发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等规定;

(2)殷凯知晓并充分了解银河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殷凯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殷凯投资损失,殷凯应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3)殷凯应根据银河证券的通知,按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否则无条件接受银河证券强制平仓的操作及其后果。

3、该合同亦对银河证券的权利作出了约定:

(1)银河证券拥有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殷凯信用账户行使强制平仓的权利;

(2)案涉合同中关于强制平仓权利的行使,有如下约定:若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银河证券有权选择其认为最有利于成交的券种、数量、价格、时点等进行申报,且强制平仓金额可能超过殷凯对银河证券所负债务,殷凯对此无异议。

4、该合同对银河证券的通知义务有如下约定:

(1)银河证券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银河证券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亦视为殷凯对银河证券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2)以手机短信通知的,以手机短信成功发出即视为通知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5、本案中,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2015年7月7日和8日收盘时,分别为127.08%和120.56%,均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

根据《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及调整后的强制平仓规则,殷凯信用账户已触发强制平仓条件,银河证券有权在2015年7月9日开盘后对殷凯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该强制平仓行为符合案涉合同的约定,是行使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合法行为。

(三)银河证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银河证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

2、殷凯因自身原因致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连续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触发了协议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

3、银河证券系依据双方同意的强制平仓规则进行强制平仓操作,目的是杜绝更大的损失。

第三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

结合诉辩双方的诉求及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下列两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二被告在对殷凯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前履行的通知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从合同的约定看,案涉融资融券合同已就通知、送达、公告作出约定:银河证券只要以短信、通话、网络平台等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即视为银河证券己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殷凯对银河证券欲通知的内容己全部知悉。

本案中,银河证券通过拨打电话、通过公司的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及网上服务工作平台向殷凯进行通知,符合合同约定。

2、从投资者的注意义务看,维持担保比例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关键要素,基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不确定性、融资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及强制平仓后果的严重性,投资者应对自身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有充分的注意义务

3、一般而言,证券投资系风险投资行为,而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作用更加剧了证券投资的风险性。

本案中,殷凯于2015年7月6日知悉其信用账号的维持担保比例出现异常并自行通过卖券还款以提升维持担保比例。此项操作之后,其信用账号在当日收盘时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41.25%,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仍处于一个敏感且随时可能出现风险的状态。

殷凯作为一个正常投资者,在此区间自会更加密切地关注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情况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且之后又应银河证券工作人员的要求于7月8日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了一份关于调整后的强制平仓规则的确认书

在庭审中,殷凯亦自述在签署该协议时,银河证券向其承诺只要其在2015年7月9日15时之前将维持担保比例提升至130%以上即可不对殷凯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殷凯就其在上述期间未关注、不了解自身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情况、银河证券亦未通知其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及告知风险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银河证券对殷凯的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操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一)本院将案涉融资融券合同及确认书对强制平仓的约定以及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情况,以图表方式确认。

(二)强制平仓操作条件的成就问题。本案中,T日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T+1日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亦低于130%,根据案涉融资融券合同和确认书的约定,均构成了适用强制平仓操作的条件。

(三)据此,银河证券有权选择在T+2日即2015年7月9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殷凯在庭审中辩称银河证券工作人员曾对其作出7月9日15时之前足额追加担保物则不予平仓的承诺,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殷凯从事融资融券商业活动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殷凯与被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殷凯股价损失385349元、税费损失771元;

2.判令二被告赔偿殷凯自2015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159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殷凯与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了《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殷凯交易的配资比例为1:1.8,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给予殷凯的融券授信额度为1550000元。合同签订后,殷凯按照约定进行多种股票买卖操作。

2015年7月9日,殷凯发现其名下的两只股票被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强制平仓,其中,代码为000012的南玻A股票以11.47元的价格被强制平仓29900股,造成殷凯经济损失188107元,代码为600469的风神股份股票以10.20元的价格被强制平仓21300股,造成殷凯经济损失197242元。

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在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之前,并未通知殷凯,致使殷凯失去了及时补仓的机会。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致使殷凯遭受经济损失。

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是银河证券的分支机构,受银河证券委托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故银河证券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河证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殷凯诉至法院。

原告殷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信用账户对账单;证据二、南玻A股票被平仓的损失金额表;证据三、风神股份股票被平仓的损失金额表;

被告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银河证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殷凯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殷凯所述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在强制平仓之前,并未通知殷凯致其失去及时补仓的机会与事实不符。

2013年7月18日,殷凯与二被告自愿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约定殷凯在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即授信账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股票操作,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足额追加担保物及强制平仓等事项。

2015年7月5日,银河证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5年7月6日起,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因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过低而强制平仓的相关规则调整。

2015年7月6日,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首次盘中低于130%,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工作人员于当日15时21分电话通知殷凯,提醒殷凯注意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情况,应及时自行平仓,否则有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当日,殷凯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收盘时提升至130%以上,未触发强制平仓的条件。

2015年7月7日,殷凯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7.08%(收盘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

2015年7月8日,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工作人员于10时22分再次电话通知殷凯,提醒其7月7日收盘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低于130%,应及时平仓保证维持担保比例符合要求,解释了调整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规则,并要求其于当日收盘前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确认书》,再次提醒殷凯注意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2015年7月8日,银河证券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及公司WEB行情交易系统通知的方式向殷凯发出《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补仓通知》、《殷凯追加担保物通知》,内容为“我公司希望您注意,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公司日终消箅后,您在我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情况如下:……维持担保比例为127.08%,数据以系统为准。根据您与我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您应当在2015年7月8日15:00点之前足额追加担保物,以确保您的信用账户在该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130%,……追加担保物期限为: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15:00点。若您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我公司有权于该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将对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我公司在此提醒您,如果您的账户发生强制平仓,本公司将不再对您另行通知。……”

2015年7月8日下午2时45分收盘前,殷凯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确认书》,殷凯确认,知悉、理解并同意银河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规则进行调整的公告。确认书一经签署,殷凯即愿意按公告内容执行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015年7月8日,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0.56%(收盘时),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己触发强制平仓条件。

2015年7月9日开盘后,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及调整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规则对殷凯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至其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综上所述,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已尽通知义务。在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情况下,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和银河证券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公司WEB行情交易系统通知等方式多次通知、提醒殷凯应注意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并及时补仓,否则将有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但殷凯始终未予以重视。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是在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采取了强制平仓措施。以上过程,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已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殷凯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股价等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有权在殷凯信用账户触发强制平仓条件时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各方都应自觉履行该协议内容。

合同中约定了殷凯如下权利义务:

殷凯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银河证券制定并发布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殷凯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殷凯知晓并充分了解银河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殷凯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殷凯投资损失;

殷凯应根据银河证券的通知,按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否则无条件接受银河证券强制平仓的操作及其后果;

殷凯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银河证券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等的公告......。

合同中约定了银河证券如下的权利义务:

银河证券拥有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殷凯信用账户强制平仓的权利;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殷凯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殷凯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

合同中关于银河证券行使强制平仓权利有如下约定: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银河证券有权选择银河证券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殷凯对此予以认可;如殷凯出现被银河证券强制平仓的情形,银河证券在平仓日9点15分开始对殷凯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操作;殷凯知晓并同意平仓时,银河证券有权自主选择券种、数量、价格、时点等,强制平仓金额可能超过殷凯对银河证券所负债务,殷凯对此无异议。

合同中关于银河证券通知义务有如下约定:

银河证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银河证券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殷凯对银河证券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以手机短信通知的,以手机短信成功发出即视为通知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2015年7月7日和8日收盘时,分别为127.08%和120.56%,均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根据《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及调整后的强制平仓规则,殷凯信用账户已触发强制平仓条件,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有权在2015年7月9日开盘后对殷凯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是行使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

综上所述,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对殷凯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的。

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鉴于股市的高风险性和瞬息万变,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通知、提示殷凯注意账户风险、及时补仓,但殷凯至始至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致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连续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触发强制平仓条件,至此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只能依据强制平仓规则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以杜绝造成更大损失。

二被告认为,殷凯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股价等损失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二被告希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殷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

证据二、殷凯账户对账单(2015年6月9日-2015年7月15日);

证据三、2015年7月6日14时23分、2015年7月8日9时22分的电话录音光盘附录音内容文字整理稿、(2017)沪静证经字第886号《公证书》。证明内容为2015年7月6日、7月7日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曾电话通知殷凯其维持担保比例出现低于130%的情况,提醒其注意强制平仓风险并要求其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处签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确认书》;公证书载明该录音光盘系由公证员自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办公场所电脑机房内的电脑提取刻录;

证据四、(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528号《公证书》(内附银河证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界面截图),证明银河证券于2015年7月8日通过网上服务工作平台向殷凯发送手机短信通知,通知殷凯2015年7月7日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要求其在7月8日15时之前足额追加担保物及强制平仓风险,公证书确认上述信息系银河证券内部业务平台系统记载的内容;

证据五、(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527号《公证书》(内附银河证券网上服务工作平台界面截图),证明银河证券于2015年7月8日通过公司WEB行情交易系统向殷凯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告知殷凯其信用账户2015年7年7日公司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27.08%,殷凯应当于7月8日15时之前足额追加担保物,否则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有权强制平仓,公证书确认上述信息系银河证券内部业务平台系统记载的内容;

证据六、《确认书》,证明殷凯于2015年7月8日签署确认其知悉、理解并同意银河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规则进行调整的公告;

证据七、(2017)沪静证经字第885号《公证书》(内附银河证券官网网页截图),证明银河证券于2015年7月5日通过其官网发出公告,内容为自2015年7月6日起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因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过低而强制平仓的相关规则调整。

被告银河证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殷凯对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提交的证据四、五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提交的证据三、四、五、六、七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各证据之间的内容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并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查明的事实一并加以论述。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认定以下事实

一、关于《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签订的事实

2013年7月18日,殷凯与二被告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合同约定殷凯与银河证券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银河证券为殷凯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对与本案相关的重要相关词语或简称,合同定义如下:

融资交易是指殷凯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银河证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银河证券在办理殷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殷凯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资负债是指殷凯因向银河证券融资所产生的对银河证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卖券还款,是指殷凯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银河证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担保物,殷凯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殷凯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银河证券对殷凯的融资融券债权;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即为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视为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足额追加担保物,是指殷凯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殷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追加担保物至其信用账户或减少其对银河证券所负债务等方式,使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强制平仓,是指出现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银河证券对殷凯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殷凯在合同中声明:

殷凯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银河证券制定并发布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殷凯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殷凯知晓并充分了解银河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殷凯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殷凯投资损失;

殷凯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银河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

合同中就殷凯的权利义务有如下约定:

殷凯应根据银河证券的通知,按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否则无条件接受银河证券强制平仓的操作及其后果;

殷凯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银河证券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等的公告。

合同中就银河证券的权利义务有如下约定:

银河证券拥有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殷凯信用账户强制平仓的权利;

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殷凯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

合同中关于追加担保物与强制平仓,有如下约定:

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但高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时,殷凯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之日(T日)起一个交易日内(T+1日收盘前)足额追加担保物,若T+1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银河证券有权于T+2日起限制殷凯信用账户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等,直至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

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130%),殷凯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之日(T日)起一个交易日内(T+1日收盘前)足额追加担保物,若T+1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银河证券有权于T+2日起对殷凯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并收回相应债权;

殷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银河证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殷凯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T日)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担保物,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银河证券在T+2日对殷凯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银河证券有权选择银河证券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殷凯对此予以认可;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最有利于成交作为强制平仓的首要原则;

上述顺序仅是银河证券认为可供平仓的顺序之一,银河证券有权选择银河证券认为最有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进行平仓,殷凯对此予以认可;

银河证券在平仓日9点15分开始对殷凯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殷凯信用账户处于强制平仓状态时,殷凯除可以转入担保物外,不得对该账户进行其他操作,直至强制平仓结束,银河证券平仓操作不受殷凯在平仓日当日转入担保物的影响;

殷凯知晓并同意平仓时银河证券有权自主选择券种、数量、价格、时点等,强制平仓金额可能超过殷凯对银河证券所负债务,殷凯对此无异议;

强制平仓是银河证券的权利,当殷凯信用账户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银河证券有权选择强制平仓、部分强制平仓或放弃强制平仓,银河证券选择部分强制平仓或放弃强制平仓,不能视为银河证券违约或弃权,该等行为不妨碍银河证券进一步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相关权利。

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公告有如下约定:

殷凯提供以下联络方式供银河证券使用……移动电话号码138XXXXXXXX……;银河证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银河证券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殷凯对银河证券欲通知的内容己全部知悉:以手机短信通知的,以手机短信成功发出即视为通知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合同所附交易风险揭示书载明: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事项:……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等原因触发交易监控指标,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或者由于投资者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而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以上交易限制均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该文件尾部,有加黑加粗字体显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必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银河证券向殷凯的信用账户交付了所融资金,殷凯操作其信用账户使用相应资金购买了证券。

二、关于2015年7月二被告在对殷凯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前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情况。

2015年7月6日,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殷凯,提醒殷凯注意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情况,应及时自行平仓,否则有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当日,殷凯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收盘时提升至130%以上,未触发强制平仓的条件。

2015年7月8日,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殷凯,提醒其7月7日收盘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低于130%,应及时平仓保证维持担保比例符合要求,解释了调整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规则,要求其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确认书,提醒殷凯注意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2015年7月8日,银河证券通过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殷凯的手机号码138XXXXXXXX发出《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补仓通知》,内容为“我公司希望您注意,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公司日终消箅后,您在我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您应当在2015年7月8日15:00点之前足额追加担保物,以确保您的信用账户在该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130%,并且每日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130%。

若您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的,我公司有权于该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将对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使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50%。平仓期间您可以转入资金或证券,但不影响应平仓金额。

我公司在此提醒您,如果您的账户发生强制平仓,本公司将不再对您另行通知。《追加担保物通知》请登录银河证券WEB行情交易系统并点击融资融券公告栏目查询。如有疑问,请与我公司推荐人联系”。

2015年7月8日,银河证券通过其网上服务工作平台向殷凯发出《殷凯追加担保物通知》,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殷凯:我公司希望您注意,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公司日终清算后,您在我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信用资金账号×××)情况如下:账户资产808246.63元,负债:636010.09元,维持担保比例:127.08%,数据以系统为准。根据您与我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您应当在2015年7月8日15时之前足额追加担保物,以确保您的信用账户在该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130%,且每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130%......。若您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我公司有权于该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

三、殷凯签署《确认书》的相关情况

2015年7月8日,殷凯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了《确认书》,该文件载明:银河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规则进行调整,若殷凯T日信用账户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的,殷凯须在T+1日收盘前补充担保物或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等于或高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若殷凯T+1日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但等于或高于130%的,则银河证券暂缓对殷凯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殷凯可自行操作信用账户(包括自行平仓等),但殷凯应保证,T+1日后的每一交易日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均等于或高于130%,否则,银河证券将在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次一交易日对信用账户强制平仓,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以上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均以日终清算后为准。

殷凯确认,知悉、理解并同意银河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规则进行调整的公告。确认书一经签署,殷凯即愿意按公告内容执行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庭审中,殷凯陈述在签署《确认书》时,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向其口头承诺只要殷凯在2015年7月9日15时之前将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升至130%以上,银河证券即不会对殷凯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四、关于2015年7月二被告对殷凯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前后的事实

经查,本案诉争T日是2015年7月7日,T+1日是2015年7月8日,T+2日是2015年7月9日。

2015年7月7日(T日)日终清算后,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7.08%,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

2015年7月8日(T+1日)日终清算后,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0.56%,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触发强制平仓条件。

2015年7月9日(T+2日)开盘后,银河证券对殷凯的信用账户进行融资平仓操作,以11.47元每股的价格卖出证券代码为000012的南玻A股票29900股,以10.20元每股的价格卖出证券代码为600469的风神股份股票23100股。

2015年7月9日(T+2日)日终清算后,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265.45%。

殷凯对银河证券的强制平仓有异议,遂发生涉案争议。

另查,2015年7月6日,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盘中曾出现低于130%的情况,殷凯曾于当日自行进行卖券还款操作,将其持有的代码为000012的南玻A股票以11元的价格售出15000股,当日收盘后,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提升至141.25%。

本院以表格形式罗列2015年7月9日强制平仓之前的关键节点、重要事实、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情况(收盘时)
7月6日 1.银河证券电话通知殷凯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曾出现低于130%,提醒殷凯注意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情况,及强制平仓的风险;2.殷凯于盘中进行卖券还款操作。141.25%

7月7日 T日 1.殷凯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7.08%(收盘时),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127.08%

7月8日 T+1日 1.银河证券电话通知殷凯,要求其及时平仓保证维持担保比例符合要求,并要求其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确认书;

2.银河证券的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殷凯的手机号码138XXXXXXXX发出《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补仓通知》;

3..银河证券的网上服务平台向殷凯发出《殷凯追加担保物通知》;

4.殷凯前往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签署了《确认书》;

5.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0.56%(收盘时),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己触发强制平仓条件。120.56%

7月9日 T+2日 银河证券对该账户强制平仓 265.45%

本院认为,殷凯与银河证券之间已就融资融券业务形成了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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