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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可以炒股票吗 公务员炒股票算违纪吗

2024-04-09 05:13分类:成交量 阅读:

 

公务员投资入股真的是法律禁止的吗?到底哪些法律规定了公务员不能投资入股,已经投资入股的应该怎么处理?笔者今天简单梳理以下公务员持股法律问题。

公务员“不能投资入股“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实践中一般是怎么操作的呢?

一般来讲,公务员向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即被视为参与营利性活动。

一、公务员投资入股的合同有效的,大量法院判决对此予以了认定。

因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定,应由其管理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因此影响投资入股合同的效力。

二、公务员投资入股的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公务员能取得股东身份。

公务员投资入股合同有效,但其不必然就能够被登记为股东。因为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工商机关将其直接登记备案为股东将与该规定相违背,如工商行政机关知道拟登记备案的股东为公务员的应该会拒绝备案。实践中法院也不会判决支持公务员取得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万一工商行政机关疏忽将公务员登记为股东或者公司股东后来取得了公务员身份,法院不会因为其公务员身份而剥夺其股东权利。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绝不容忽视。

无论是上文谈到的公务员投资入股协议有效还是法院不会剥夺已取得股东资格的公务员的股东权利,似乎都表明公务员投资入股法律并不完全否认的。但是不容忽略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了,你可以依法享有股权,“我”也可以让你受到处分,甚至剥夺你的公务员身份。必要时候需要当事人在公务员和股东身份上做出取舍。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在受限范围。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此处股票应不包含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此观点亦可以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得到印证。

以上就是我国目前公务员持股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状,千万不要盲目违法哦!

 

 

证监会的一则处罚书震惊了整个股市,水利部一名副局长滕玉军,已经是厅局级的中高级干部,却利用自己的职位进行内幕交易炒作股票牟利,最终被证监会进行处罚。其违规时间幸亏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否则有可能还有牢狱之灾。

腾玉军已经是厅局级干部了,在得知上市公司机密信息之后,禁不住赚钱的诱惑,自己亲自下场全仓买入,还利用融资融券账户进行近5倍的杠杆融资。妻子也是不甘示弱,也是利用自己账户几乎全仓买入,确实夫妻俩最终盈利了84万元之多。不过在大数据时代最终还是被证监会查获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2019年3月9日,A股上市公司三峡水利(股票代码600116)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准备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利好消息公布之后的复牌走势,三峡水利的股票明显上涨。但是谁能知道这其中还藏着两个内幕交易的违规股票账户。

原来,在三峡水利停牌之前,就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与水利部进行沟通和请示。时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的滕玉军,参加了会议并且知道内幕信息。在此之后,他又开始准备资金进行牟利。

在2019年2月27日、28日,滕玉军使用自己账户买入9.28万股,使用融资账户借支买入43.2万股,杠杆比例高达近5倍,动用资金近481万元,在短短一个月后全部卖出,获利52.7万元。他的妻子陈某丽也不甘示弱,使用自己账户也是同样操作,获利32多万元。两人共获利近85万元。

在证监会查处之后,其妻子还进行申辩,要求免于处罚,否认知晓内幕信息,但是最终被驳回。最后证监会的处罚是“没一罚二”,也就是没收盈利84多万元,而且处于两倍罚款。很多人都在询问,这算不算违法犯罪呢?为什么没有刑事处罚呢?

在我们的证券法中,对于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写的非常清楚,滕玉军作为水利部部门负责人,参与了重要会议,肯定属于“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但是因为滕玉军及其妻子违规事实发生在2019年,所以只能使用旧版的证券法规定进行处罚,在2020年新证券法颁布之后,处罚标准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内幕交易的惩罚标准从旧《证券法》中违法所得的1到5倍,已经有效提高到违法所得的1到10倍。如果使用新证券化处罚,很有可能罚的更多,教育意义更大。

在刑法第180条,确实有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还未看到两人的刑事处罚通报,很有可能以情节不够严重而免于处罚。

这真的是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在大数据时代,内幕信息去进行证券牟利,只要仔细分析,一定能够查处的。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对违规人进行没收所得和罚款,还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起诉,但是可以想到水利部肯定会对这名副局长进行行政处罚,不过处罚是什么呢?

重要会议成为个人谋利的途径,如果不加大处罚,未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能控制住呢?打击内幕犯罪,就是需要每一单案件都不能放松,每一个处罚都要罚到对方肉痛。仔细想想,他们都已经是国家的中高级干部了,还去干这种违法违规的事情,真的是士可忍孰不可忍?

那么后来这位滕玉军副局长,在水利部的行政处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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