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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买卖要收费吗和股票委托

2023-12-22 20:26分类:新股投资 阅读: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拟投资股市,后又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由其代为炒股。本以为在专业人士操盘之下能够大赚一笔,没想到不久之后,近50万投资款亏损至仅剩6万余元......巨额亏损由谁买单?

不顾证券公司提醒

让从业人员代为炒股

周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开户时证券公司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之后,胡女士与周某私下协商由周某代为炒股,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期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电话回访提醒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胡女士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拒。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周某明知禁止性规定仍接受委托 承担主要责任

广州中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的经济活动。

近年来,部分投资者由于自身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遂选择委托专业理财机构或专门人员代为理财。但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胡女士为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周某对投资损失承担60%的责任,由其向胡女士赔偿2482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叶汉杰、何忠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郭某委托彭某代为炒股,约定本金200000元。彭某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自己承担。期间,股市先涨后跌,郭某总投入195000元,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郭某因催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愤而更改密码,并起诉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全部损失。

3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期大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代理炒股引发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彭某需赔偿原告郭某股票亏损69128元。被告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诺承担本金风险

炒股亏损后却改口

记者了解到,郭某和彭某最初是男女朋友关系,彭某在女方面前说自己擅长理财,提出可以代为炒股。2020年10月郭某出于信任,委托彭某代为炒股,两人在前期约定本金200000元。彭某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自己承担。郭某便将自己的账号、通讯密码及交易号码发给彭某,由彭某帮其操作。

期间,股市先涨后跌。前期盈利后,彭某就立刻要求郭某获利的2万元分一半给自己,郭某按照约定也进行了分成。后面彭某买的股票开始亏损,郭某就要求彭某按照约定弥补亏损部分,彭某一拖再拖,最终郭某因催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愤而更改密码,并起诉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全部损失。2021年11月4日大邑法院正式立案。

郭某总投入195000元,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2022年2月16日一审判决结果正式出炉,经审理判决被告彭某需赔偿原告郭某股票亏损69128元。

彭某则表示,自己只是帮郭某炒股,1万元不是分红,而是“在你店里帮忙收到的工资”,认为郭某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了交易密码,是单方终止协议,应该由郭某承担损失,一审判决后,彭某因为不服,随后提出上诉。2022年7月25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告诉记者,彭某在获得资金炒股前,在微信上明确向郭某做出承诺,本金风险由他自己承担,闹到法院后却改口,称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只收取利益不承担损失,任何生意都是有风险的,还认为自己一个人承担亏损肯定是不公平的。

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原本若是彭某愿意承担部分损失,郭某愿意让他少赔一些。但是彭某却一分都不愿意弥补,并承诺郭某:撤诉后继续炒股一定会赚回来。

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本金保底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

何为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投资协议中的一种特别约定,以投资人的出资为前提,当合同履行届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投资人可根据条款约定取得最低回报。所谓“底”即最低回报,其本质上是一种对投资风险的限制,投资人在这个范围内不承担风险,故称“保底”。

大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并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其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不能直接类推适用法律对特殊主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故案涉委托理财协议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委托资产发生亏损后,彭某继续作出可能盈利、如有亏损愿意补足的承诺,该承诺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郭某和彭某事前未约定委托理财合同终止时间,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郭某督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有权利修改密码,终止协议,且彭某也未提出异议,故合同终止时间即为郭某修改交易密码当日。

法官认为,股票涨跌是不可控的,如果约定由受托人承担风险,委托人则稳赚不赔,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事实上,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本金保底条款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已将利益和损失进行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法规而无效。

此外,彭某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预判能力,应当清楚知晓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故应谨慎作出承诺。

法官建议,委托方并非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的主体,双方在确定交易主体时有自由选择权,对于协议内容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协议内容是双方再三斟酌、审慎决策的结果。此外,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提出的保底条款,是建立在其对自身理财能力的充分自信基础上,并已对高风险与高回报有着充分认识。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胥婷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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