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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02月25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请问公司动力煤套保今年是不是按照可行性分析进行了?大概是什么时间开的仓,投入多少资金,谢谢!
宝新能源董秘:您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对冲动力煤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公司在对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后,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开展了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业务交易原则以经营目标为中心、以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操作。具体业务开展情况请关注公司公告,以公告为准,谢谢!
投资者:请问董秘,公司221业务发展布局,各业务板块的收入和利润占比是多少?火电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多少?未来规划预期实现后的情况是什么?
宝新能源董秘:您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公司221发展规划的内容为:两大电力业务板块、两大能源基地、1000万千瓦装机容量。截止2020年末,公司火电业务占营收的比重为99.05%;风电业务占公司营收的比重为0.55%。2021年的占比情况请持续留意公司2021年年报;未来规划预期实现后的具体情况请持续关注公司公告,以公告为准,谢谢!
投资者:请问,新建的汕尾后湖海上风电的发电量 大概是原来的 陆丰甲湖湾风电发电量的几倍?
宝新能源董秘:您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公司投建的汕尾后湖海上风电机组的装机规模是500MW,陆丰甲湖湾陆上风电场一期机组的装机规模是48 MW。具体实际发电量请关注公司公告,以公告为准,谢谢!
投资者:请问公司汕尾甲子海上风电场900MW和汕尾后湖海上风电场500MW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是个什么概念,具体的建成投入使用日期有没有计划日期,目前项目进度进行缓慢的原因是什么?这两个项目拟投资多少资金,是否融资遇到了困难?
宝新能源董秘:您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公司投资建设的汕尾后湖海上风电项目机组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全部并网发电。汕尾甲子海上风电项目按建设计划有序推进中,资金筹措、拨付无障碍,谢谢!
宝新能源2021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69.1亿元,同比上升23.0%;归母净利润8.21亿元,同比下降42.45%;扣非净利润8.74亿元,同比下降39.32%;其中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4.38亿元,同比上升1.58%;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59亿元,同比下降79.82%;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22亿元,同比下降82.45%;负债率41.11%,投资收益1.96亿元,财务费用1.7亿元,毛利率25.05%。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1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1家。近3个月融资净流入1240.37万,融资余额增加;融券净流出336.69万,融券余额减少。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宝新能源(000690)好公司评级为2.5星,好价格评级为3.5星,估值综合评级为3星。(评级范围:1 ~ 5星,最高5星)
宝新能源主营业务:新能源发电,金融投资
公司董事长为邹锦开。邹锦开先生: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建筑师,1990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子公司广东宝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室主任,公司第四、五届监事会主席,公司子公司梅县宝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第七、八届监事会主席兼公司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4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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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孙燕 通讯员 余法
今天(9月23日)下午,杭州余杭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旺旺昵称为“祝福诚信店”的账号向旺旺昵称为“w99777”的卖家吴某(另案处理)低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金融大师”的进价为1980元每季度、“财富先锋”的进价为268元每月。
购买后喻某在淘宝网上开设“步步高投资”和“么么熊的家”两家店铺,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3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标准80000元,财富先锋官方年度收费标准26800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十分之一的价格实现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工作。
法官说法——
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灰色利润空间广阔,但却同时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信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即为未经许可实施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本案中,喻某为营利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视为“复制发行”行为,且其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25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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