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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23:16分类:BIAS 阅读:

中国网财经9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管局对桑培洲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桑培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之所以说迪安诊断是“新秀”,并不是说它成立时间较晚,而是相比于金域医学以及其他医疗服务机构来说,迪安诊断现在只能算是一个医疗器械企业,它现在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诊断产品。

虽然是代理产品,但迪安诊断凭借自身较强的渠道优势仍然使代理产品业务保持了较高的毛利率。作为中间/服务商,迪安诊断股票(300244)对上游和下游都不算强势,但2016年扩大规模之后,迪安诊断对上游供应商的议价力仍旧明显提升,降低了采购成本。

近年来,公司在完成省级医学实验室中心的全国性布局的同时,有效配合医共体的政策,在行业内形成了迪安特色的 “诊断技术研发及产品生产+医学诊断服务+健康管理”三位一体的综合优势。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瑞丰高材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6年,迪安诊断通过战略投资整合了北京、广州、云南、新疆、陕西等地的IVD产品代理商,实现了多省内各级医院的全渠道布局

2019年9月9日

受益于国内疫苗的严峻形势,新冠检测板块、体外诊断板块持续高涨。贝壳投研之前也曾分析过几家有关新冠检测的公司,包括第三方检验龙头金域医学以及体外诊断试剂龙头万泰生物等,今天我们便再来看一家第三方检验实验室“新秀”——迪安诊断。

迪安诊断一度在两天之内大涨26%,而它的控股子公司也在1月初刚引入了高瓴资本,获高瓴资本投资8000万人民币,占股7.619%。

一、迪安诊断靠代理产品实现快速增长

受益于此,2016年-2019年间,公司的诊断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63.87%。截至2019年,诊断产品实现销售收入55.02亿元,占比65.09%;诊断服务实现收入28.09亿元,占比33.23%。

2020年在疫情影响下,诊断产品销售收入有所下滑,但公司抓住了核酸检测的机遇,使诊断服务业务在今年上半年维持了55.51%的高速增长。即虽然研发诊断产品的水平不到位,但公司的检测技术还是值得认可的,毕竟诊断服务才是公司的起家业务。

二、迪安诊断有何看点?

1、代理业务保持了较高的盈利能力

目前在第三方医学诊断行业内,迪安诊断是少数具有第三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高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特殊资质的冷链物流企业。

2、诊断服务业务更值得期待

前面就已经说到,据今年半年报,迪安诊断的诊断服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了55.51%,贝壳投研认为这不仅体现了企业的新冠检测服务能力较强,而且可以看出其诊断服务业务值得肯定。

三、总结

现如今,迪安诊断的自产诊断试剂以及诊断服务业务均有加速趋势,2020年公司投入四个项目预计承诺使用募集资金达10.75亿元,可谓大手笔。贝壳投研(ID:Beiketouyan)注意到,迪安诊断这几年的研发投入也快速增长,逐渐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后起之秀”有望成为“明日之星”。(ty0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桑培洲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桑培洲是持有上市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5%以上股份的股东。桑培洲分别在2017年11月29日、2018年4月16日和2019年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瑞丰高材”4,137,291股、4,137,291股和3,142,618股,累计卖出“瑞丰高材”11,417,200股,占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41%。桑培洲在2019年1月21日卖出3,142,618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比例达到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卖出“瑞丰高材”,违反法律规定的减持金额为7,791,147元。

桑培洲超比例减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瑞丰高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鉴于桑培洲在违法卖出“瑞丰高材”的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桑培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下是原文:

https://www.suoduom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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