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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dii qdii(rqdii名单)

2023-07-24 08:47分类:BIAS 阅读:

在全球范围配置资产,才能分散国际局势变化带来的风险,但是境外投资要面对货币兑换、境外开户等复杂流程,实际交易中也存在诸多不便,于是通过QDII基金间接参与国外市场,就成了国内投资者们不错的选择。

QDII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英文缩写。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金融机构账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投资于信托产品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信托登记公司以其独立民事主体名义开立的信托受益权账户。

参与QDLP试点的境外对冲基金需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由这只联络基金向境内高净值群体完成募资并结汇美元,再将资金委托交给境外对冲基金,投向境外金融市场。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2)在境外设立的相关实体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若适用);

是为方略:ESG投资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2001年7月参加工作后,他相继在东方航空、民生银行、方正证券、恒生证券、南方基金全资子公司南方资本等企业任职。具体来看: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监制:浦泓毅 签发:林艳兴

中国信登文海兴董事长在上线活动中指出,信托业作为我国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一直以来在支持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信托行业长期来依托信托合同确认信托受益人身份,缺少统一的受益权账户管理平台,不仅信托公司无法进行统一的受益人管理,信托受益人管理自身受益权份额也极不便利。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权缺乏统一完善的行业风险缓释机制,导致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极低,行业风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缓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代理开户机构或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受益权账户实施集中管理。本规则规定的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等业务,受益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开户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 受益人在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益人承担。信托登记公司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开户等措施。

第五条 代理开户机构代理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应当取得信托登记公司代理开户资格,并与信托登记公司签订代理开户协议。

第二章 信托受益权账户类型

第六条 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

第七条 信托登记公司根据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确认受益人的唯一性。必要时,信托登记公司可以要求受益人出具授权文件,以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信托公司等核实有关身份信息。

第八条 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信托登记公司有关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等,可以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账户根据受益人类型可以分为自然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其他机构账户和金融产品账户。

第三章 代理开户机构管理

第十条 金融机构在取得信托登记公司代理开户资格,并与信托登记公司签订代理开户协议后,方可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申请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名义向信托登记公司提交资格申请材料,经信托登记公司审核通过后取得代理开户资格。信托公司可以免于申请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代理开户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代理开户网点。代理开户机构新设、暂停、撤销代理开户网点的,应当在完成新设、暂停、撤销代理开户网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登记公司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操作流程,严格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培训和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确保账户业务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信托登记公司要求,对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和影像文件等资料进行采集和保管,并按照信托登记公司的要求进行纸质及电子化管理,及时向信托登记公司提供账户业务电子化资料。

第十六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开户信息和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不得违规泄露开户信息和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信托登记公司规定及代理开户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和要求开展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不得违规、越权开展业务,不得将所代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未能正常开展业务或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或不遵守代理开户协议的代理开户机构,信托登记公司可以暂停其代理开户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代理开户机构被暂停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后不能在限期内恢复代理开户机构资格的,或者出现注销、解散、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开展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情形的,信托登记公司将终止其代理开户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代理开户机构可以申请暂停或者终止代理开户机构资格,经信托登记公司同意后,其代理开户机构资格方被暂停或者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代理开户机构被终止资格后,应当及时、妥善地向信托登记公司或经信托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承接单位移交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接受信托登记公司开展的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操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接受信托登记公司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其开展的执业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开户业务的规范性、凭证采集和文件保管等。

第二十四条 代理开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时,因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或者操作失误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账户业务

第一节 账户开立

第二十五条 信托登记公司依据受益人申请,为其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有关规定,配合信托登记公司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配合信托登记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受益人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信息予以记录保存。

第二十九条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受益人配发账户编码,出具开户通知。

第三十条 自然人账户应当由本人申请开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受益人所提供开户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必要时,代理开户机构可以要求受益人出具授权文件,以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确保录入信托登记公司账户系统的受益人信息与受益人提交的开户申请文件一致。

第三十三条 信托登记公司和代理开户机构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受益人现场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也可以采取信托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借助技术手段远程核验并留存受益人身份信息,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

第二节 账户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托受益权账户用于记载受益人基本信息、账户功能权限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应当使用以自己名义开立的信托受益权账户,金融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使用以其所管理的金融产品名义开立的信托受益权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信托受益权账户,或者将自己或自己管理的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代理开户机构不得违规使用他人的信托受益权账户或者将他人的信托受益权账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为受益人违规使用他人信托受益权账户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信托受益权账户使用情况,发现不合格账户和不规范账户的,应当告知受益人按信托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对不能及时规范的,应当及时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不合格账户和不规范账户情况。信托登记公司根据代理开户机构报送的情况,确认不合格和不规范账户,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受益人账户状态和账户功能权限变化告知代理开户机构。代理开户机构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受益人账户状态和账户功能权限变化。

第三十七条 信托登记公司有权对不合格账户和不规范账户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单独管理,指信托登记公司将不合格和不规范账户独立于其他合格账户管理。限制使用,包括不予接受账户业务申请和限制账户功能权限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已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和不规范账户,受益人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先到代理开户机构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受益人可以在规范为合格账户后申请解除限制使用等措施。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受益人应当在信托受益权账户符合注销条件后申请注销。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查询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也可以通过代理开户机构查询在该代理开户机构的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受益人及其代理人查询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时,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有关规定提交查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三节 账户变更

第四十条 受益人在下列信息之一发生变更或需要补充时,应当及时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申请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并通过代理开户机构现场或以信托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其中,金融产品管理人变更的,应当由新管理人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能够证明变更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金融产品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的一个月内,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 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为受益人及时变更账户信息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十四条 代理开户机构对受益人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信托登记公司根据代理开户机构审核后的信息变更该信托受益权账户中的相应信息。

第四节 账户注销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注销信托受益权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向为其办理开户的代理开户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注销手续。若该代理开户机构被注销代理开户资格,受益人应当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注销条件的,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合法继承人或者承继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申请注销信托受益权账户:

第四十八条 金融产品账户开立后,其对应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账户开立后六个月内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注销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有权注销相关信托受益权账户:

(二)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未按要求注销账户的;

第五十条 信托登记公司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九条注销信托受益权账户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除受益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信托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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